遏制非物质贿赂刻不容缓

2010-08-15 00:51何丹翩
支部建设 2010年22期
关键词:陈凯利益官员

■何丹翩

遏制非物质贿赂刻不容缓

■何丹翩

非物质贿赂是相对于物质贿赂而言的,是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转向隐蔽的新型贿赂,属于隐性腐败的范畴。非物质贿赂的滋生蔓延,是腐败形式的一种“转移”,也是行贿与受贿双方为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被迫迁移”。

非物质贿赂的主要形式

非物质贿赂的出现是腐败形式在新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它的滋生蔓延,一方面缘于党和政府反腐败的高压态势,腐败分子不敢贸然进行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另一方面,也不必讳言,缘于我们在法律上还存在空白,使腐败分子有漏洞可钻;还有就是传统文化的习惯力量,尤其是延续几千年的人情文化、关系文化的熏染,使相当部分人将贿赂行为错误地理解为礼尚往来或者是感情交往,再加上腐败分子对利益表现出的越来越多样化的需求,贿赂形式也随之俱进,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逐渐从物质贿赂趋向非物质贿赂。

目前,非物质贿赂主要表现在情色贿赂、感情贿赂、帮助贿赂、业绩贿赂和替代行为贿赂等方面。

情色贿赂可以说是非物质贿赂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就诱惑力而言,情色贿赂有时甚至超过物质贿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就是靠性行贿发迹官场、发财商场的,甚至被关入看守所后还进行性行贿,使一名副所长跌倒在自己的石榴裙下。接受性贿赂的案例很多。浙江丽水城市建设发展公司原副总经理温某在结识包工头丁某后,由丁某带领多次嫖娼。起初,丁某将嫖资预先支付给“小姐”,后来索性将嫖资送给温某由其自行支付。作为回报,温某为丁某争取到了数个大工程,使其获得巨额利润。

感情贿赂如今也呈快速增多之势。这是采用“润物细无声”式的情感渗透,与官员建立起能够推心置腹或无所顾忌的所谓“私交”,从而在取得好感、信任后获得利益。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祁崇岳在担任市委宣传部长期间,某干部并不直接贿送其钱物,而是一直为其办理私事,甚至“经常给他擦背”。长期巴结讨好,这名干部到宣传部工作不满5年,就从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升为正科长。

赖昌星有句“名言”:“不怕领导有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赖昌星的“投其所好”,实质就是感情贿赂,致使多名官员成了他的“俘虏”。在赖昌星案后,福建又一次官场地震的引发者、曾是福州首富的福州凯旋集团董事长陈凯,也是感情贿赂的“高手”。他有惊人的公关能力,长期与福州市的高级政要交往密切,在当地可以做到“逢山开道,遇水搭桥”。陈凯曾出资请当地三名手握重权的官员持假护照到马来西亚等地吃喝玩乐、豪赌。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徐聪荣与陈凯结交更深,陈凯甚至认其为“义父”,这在当地广为人知。徐每年的生日庆宴,陈凯都操办得热热闹闹、张张扬扬,显得比徐的儿子还要积极、上心;而他则利用操办徐聪荣的生日庆宴结交当地权贵。福州很多机关干部在陈凯的几家公司里都入了空股,每年分享红利。

帮助贿赂是指行贿者通过帮助官员或其亲属解决相应的问题来获取利益。比如,为官员无偿提供住房、汽车或无偿提供装修设计以及劳务,帮助领导考试等。

业绩贿赂是指行贿者利用与官员的工作关系,故意将自己的业绩推到领导身上,从而获得提拔晋升等实际利益。

替代行为贿赂则常常表现为代人受过,像替代认错、替代担责乃至替代受罚等等。比如,某位官员自己开车撞了人,有司机主动顶罪。

非物质贿赂的“感情先行”和“青蛙效应”

非物质贿赂的最大特点是“感情先行”和“青蛙效应”。所谓“感情先行”,就是行贿者对官员开始打的往往都是“感情牌”,然后慢慢将其拉入设置好的圈套,有“请君入瓮”的味道。而且,比起物质贿赂来,非物质贿赂由于常带感情色彩,更不易被发现,然而官员一旦上钩,往往难以脱身,致使涉案更深,其危险和危害更大。受贿的官员在“入瓮”后,就像投进被慢慢加热的水锅里的青蛙,在舒适、快活中逐渐丧失逃生能力,最终死亡。

需要强调的是,非物质贿赂常常是物质贿赂的前奏,行贿者在实施非物质贿赂手段后,往往立马跟进物质贿赂,使官员在不知不觉中违法乱纪。最典型的就是赌博。一般说,赌博一开始常常以“娱乐”的面目出现,一些官员在八小时之外或者双休日、节假日,常会接到同僚尤其是下属以及老板的邀请,聚到宾馆或景区大战“方城”;赌博之余,还常常伴之以吃喝玩乐。既是赌博,就总有输赢。现实是,输的总是下属或老板,赢的总是领导。这种输赢还美其名曰“讲政治”,是“搓政治麻将”。输钱者刻意输钱,自然是为了加深领导对自己的印象,建立起私人交谊,并在输赢的心照不宣中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可见,非物质贿赂往往只是“先行一步”,紧随而至的常常是物质贿赂。

非物质贿赂还具有惊人的钻透力和成功率。其中典型案例是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随着职位的不断升迁,围拢在他身边的老板越来越多,他们经常带着化名为“陈老板”的周良洛到饭店、歌舞厅、桑拿按摩院过“夜生活”。中央禁止领导干部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后,周良洛有所顾忌,那些老板便专门找了一个地方,准备了美酒和女人,让周良洛“单刀赴会”。就这样,在美酒和女人的诱惑下,周良洛一步步坠入犯罪深渊。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质贿赂的收买作用,远超特定数额的物质贿赂。

非物质贿赂应纳入法律制裁范围

非物质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仅用道德、纪律、行政和民事手段已不足以有效遏制其滋生蔓延。遗憾的是,司法机关对非物质贿赂的打击,还处于尴尬境地。因为,我国传统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涵盖非物质贿赂这种形式。

1988年,我国出台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贿赂界定为财物;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贿赂扩大到“财物或其他手段”;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仍然限于财物。虽然2010年2月颁布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多条非物质受贿行为,然而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与社会现实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对于许多非物质贿赂案件,如果没有相伴的物质贿赂行为,司法机关就不能直接处置,只能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作党纪政纪处理,使其逃避法律的惩处。

前面提到的温某案发后,检方认为,起初的嫖资给付对象为“小姐”,不属温某所受贿赂;后来的嫖资,给付对象为温某,则计入受贿数额。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温某对后来的嫖资构成受贿罪。应该说,检察机关只能这样起诉,法院也只能这样认定。可见,官员如果仅仅接受性贿赂,刑法就无法对其惩处。

确实,如果对非物质贿赂不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其结果很可能是放纵非物质贿赂行为的滋生蔓延,导致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恶化,使反腐败斗争形势继续趋于严峻。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

国际社会以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规定,贿赂除了财物、财产性的利益外,还包括非物质性利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行贿罪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提议给予或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受贿罪则是“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这里所指的“好处”的范围显然大于财物。德国将受贿对象规定为“利益”,这个利益就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丹麦的表述为“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瑞士的表述为“贿赂或免费利益”;罗马尼亚规定为“金钱、有价物、其他利益”;意大利规定为“财产或其他利益”;波兰规定为“财产或个人利益”;加拿大的规定是“金钱、兑价物品、职务、住所或雇佣、贷款、奖赏或任何利益”。1915年,日本一家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是贿赂罪的目的物,从而确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止贿赂条例》也把“利益”解释为:礼物、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雇佣、契约;支付、免除、清还或清理贷款、责任;其他服务、优惠,包括免受刑罚、免受任何纪律、民事或刑事性质之诉讼或控告;执行或不执行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等。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的刑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可见,这是国际社会通行的认定标准。只要是接受利益,就可以以受贿论处。

因此,我们应该扩大贿赂的范围,且以“追穷寇”的精神,对各种非物质贿赂进行严厉而又精准的打击。这也是更好地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

立足预防有效遏制非物质贿赂

当然,在立法上扩大对贿赂范围的制裁,是为了在法律上达到严厉惩治的目的,虽然这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是有效预防包括物质贿赂和非物质贿赂在内的腐败行为,还需要多管齐下。关键是要进一步强化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教育、制度和监督机制。

要在官员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党纪条规和国家法规的学习、教育,使他们真正知纪懂法,明了什么是非物质贿赂、如何防止非物质贿赂,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从而夯实拒绝非物质贿赂的思想、道德基础。

就目前来说,主要是切实完善公开制度。没有公开,就谈不上民主。坚持和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公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干部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也可有效促进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有利于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也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根本措施。

同时,强化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舆论因其具有广泛性、公开性、及时性的特点,具有强大的威慑力量。领导干部之所以“不怕领导批评点名,不怕群众信访上告,就怕上网上报”,就是因为舆论背后彰显的是人民群众的力量。当前,要尽快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尤其要发挥网络、手机短信、视频通讯等新媒体的作用,以网络的低门槛,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意识,从而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

更主要的是,要真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结构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切实解决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从而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官员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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