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思想的宗教之维

2010-08-15 00:45曹龙虎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基督教契约

□ 曹龙虎

契约论思想的宗教之维

□ 曹龙虎*

作为近代西方社会世俗化、理性化运动的产物,社会契约论思想在其产生时就表现为对传统基督教思想的颠覆,但是作为一种思想理论或意识形态,两者所根植的政治文化却有着惊人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以社会契约论思想和基督教思想为研究对象,试图追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宗教维度。以个体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为理论基石的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与基督教思想中对个体灵魂独立性的承认和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理念具有耦合性和一致性,基督教价值观念是一种深层次的政治文化积淀,是普通西方人价值取向、政治态度和政治情感的基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理论预设和价值前提来自于基督教思想。

基督教 社会契约 自然平等 自由意志

17、18世纪是上帝隐退、神性消逝的时代,也是个性觉醒、理性膨胀的时代。作为近代西方社会世俗化、理性化的产物,社会契约论思想在其产生时就表现为对传统基督教思想的颠覆,社会契约论将政治的起源诉诸人民的意志,否定了基督教为政治起源披上的神圣色彩,对传统的基督教神学大加鞭挞。人们纷纷扛起这面理性主义的旗帜,将国家或政权从上帝的意志中解放出来,赋予其世俗、理性的起源解释。但就像美国学者霍莱斯特所说的,“我们现代的概念,我们现代的制度,我们的政治义务和宪政观念,或是中世纪理念的直接遗产,或是通过反对它而成长起来的”,“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宗教观念和政治观念创造了我们今天的世界”。[1](PP16-17)作为一种深层次的文化意识形态,基督教思想以其千年的久远历史和强大的信仰力量透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行为逻辑,成为他们的价值取向、政治态度、政治心理和政治情感特征,成为一种深层次的政治文化积淀。社会契约论思想承袭了西方文化的基因,而这种基因正是基督教文化的产物。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契约论思想的逻辑推演既是对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猛烈批判过程,也是基督教文化意识的一个漫长注脚的展开过程。

中外很多学者注意到基督教思想与近代政治制度、政治思想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关系,纷纷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其展开阐释。美国著名宪政学者卡尔·J ·弗里德里希在其名著《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中,由宪政论的宗教基础问题入手,依次考察了西方历史上上古的、中世纪的、新教的、自然神论的和人文主义的宪政论,清晰有力地勾勒出宪政论的发展线索,并且指明在其中每一关节点上超验正义观念所起的重要所用。提出了“西方的宪政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达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之中”[2](P1)的观点,这种观点为后世的许多政治学者或者宪政学者所肯定或者重视,例如学者白钢等。中国政法大学丛日云教授的专著《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首次对基督教二元政治观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和演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通过对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之间逻辑和历史关系的分析和描述,具体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对二元政治观为特征的基督教大众的政治态度和政治情感与自由主义关系的分析,令人信服地证明基督教政治文化构成自由主义得以产生的政治文化母体。但是由于基督教思想的卷帙浩繁和近代政治政治思想的庞杂异常,使得很多学者的描述都是轮廓式、概况式的,针对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宗教维度的论述更是非常之少。英国学者莱斯诺夫在其编著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摘录了一些研究契约论的短小论文,主要有里奇的《社会契约论历史的贡献者》、巴克的《社会契约论·导论》与霍拍和汤普森的《作为政治思想中一个主题的契约的历史》等等,这些文章中间肯定了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对神权契约思想的继承和基督教思想对契约论思想家在文化意识方面的影响,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一些思考;而青年学者林国基著作《神义论语境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以其魔鬼般魅惑的结论“人义即神义”给人以启迪。作者挖掘了13世纪“法兰西斯会”的著名哲学家邓·司各特所开创的“上帝绝对全能的创世意志、世界的偶然以及自由”这种中世纪晚期唯名论的唯意志论的基督教神学遗产,并且将社会契约论思想置于古希腊以及由圣奥古斯丁所继承审美的神义论和邓·司各特的非审美的神义论的语境之下考察,作者否定了社会契约论是一种人义论浪潮中政治浪漫主义和需要人在历史维度中建构的普遍观点,认为对偶在的基督教式的肯定性回应才是真正的属于基督教的非审美的神义论,社会契约论表现出的就是对偶在的承纳、担负和辩护,而非对偶在的逃避、消弭和否弃;正是在此种意义上,作者作出了“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神义论而非人义论”的判断。这种将社会契约论置于一定的宇宙论中阐发固然精彩,但是其回答的仅仅是自然状态这一“无中生有”的人为构建物的非历史性和非经验性问题,而对基督教文化和社会契约论这两种文化意识之间更直接的对话和承接探讨得不够。

本文拟以文本分析的方法为依托,以基督教思想和近代英国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为研究对象,挖掘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宗教渊源。本文以为: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理论基石是对个体自然平等地位的承认和个体自由意志的确立,这一基本的理论预设来源于基督教思想中的对个体灵魂独立性的承认和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等理念,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一系列运动的展开,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开始冲破精神领域的藩篱,扩展到人的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成为近代西方完整意义上的个人权利观念,并成为近代西方学者运用社会契约的理论框架否定国家权力的神圣起源,赋予其世俗和理性起源解释的理论基石。

一、契约论思想的理论基石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理论的社会契约论,其基本的范式架构是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成立公共权威或政府,契约是人类从前政治的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或者公民社会状态过渡的一种手段或形式。关于契约的概念在西方渊源颇久,其最常见的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其中一方可以施之于另一方的权利的协议。“它通常采用一个或一组允诺的形式,也就是说出于两个人一致意愿的、其中的一方将因此对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声明,它自然采用这样一种承诺形式,即一方将对另一方履行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但并不是每一个允诺都等于一项契约,订立契约不仅需要作出实施某个行为的允诺,而且需要直接地或隐含地把实施某个行为当作一项法律责任的允诺……一项契约的本质形式不在于我向你作出承诺做某事,而在于我同意你将因此而获得要求我为你做某事的合法权利。”[3](P3)中国学者关于契约的权威定义是“两个以上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或由一个以上当事人为一组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允诺。”[4](P5)其调节的范围主要适用于经济等日常生活的交换领域,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家梅因就认为,西方主要国家的契约观念最早来源于拉丁语,即“耐克逊”,即“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5](P178)

作为社会关系存在的一种样式,契约的本质是建立在自主和自愿基础上的一种约定,他有着双方普遍接受、认同的公约,并把个体间的平衡点和结合点作为连接个体间的纽带,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双方的基本利益,所以其形成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和条件。首先,双方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个体,这里的个体包括相对独立的组织和个人。他们是契约关系的主体,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其次,契约的形成应符合关系双方的基本意向,即契约是在合意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关系,双方在规则、约定、条件等诸方面具有认同性。再次,契约的形成是建立在一系列规约基础上的,违法规约实质就是对契约的否定,其结果必然导致契约关系的解体。[6]著名的契约论思想家之一的康德从形而上的角度揭示了契约的道德意义,他把契约的内涵归结于以下几个方面:(1)契约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非家庭;(2)平等的个人总是与财产相连的;(3)契约以独立人格的存在为前提;(4)契约具有法律意义;(5)契约中包含理性因子。[7](P14)但是作为一种建构国家起源理论的政治哲学学说,社会契约的功能在于对有组织的政治社会作出说明,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旨趣调节不在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行为,而在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边界提供论证,但是社会契约论思想还是在形式上吸收了理性权衡、主体平等、自由合意与信守承诺等一般的契约要素。

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一般都以自然状态作为自己理论推演的预设背景,通过论证自然状态的缺陷来印证国家或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这种有缺陷自然状态的描述又是通过对自然状态下人的人性特征和理性认知程度来印证的。近代契约论思想的先驱者霍布斯就是从一种“人与人之间处于战争状态”的最坏的自然状态出发得出国家拥有绝对权力的结论。但是,在肯定国家权力至高无上和不受限制的同时,霍布斯并没有赋予其最高的道德属性和价值旨趣,在其概念中国家的工具色彩依旧。霍布斯认为政府权力的存在目的还是在于保障缔约人的权利,“我们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8](P128)霍布斯除了承认人人平等是自然的结果,“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都十分相等”,[8](P92)还界分了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人民享有“自我保存”这一国家不得侵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除此之外,人民还享有“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住所、饮食、生活方式亦即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自己子女的自由等等”。[8](P165)可见,虽然假设了一种最坏的自然状态和得出了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的结论,但作为契约能够达成的前提霍布斯还是承认人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霍布斯的思想被某些思想家界定为具有自由主义的成分。在洛克的那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的自然状态的理论预设中,自由、平等更是题中之义。洛克首先强调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余别人的权力”,“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地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管制,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为人赋予他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9](P3)洛克还从自然法的角度论证了人的自然权利,他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在激进民主主义的代言人卢梭那里,更是为个人的自然平等和天赋权利而呐喊。他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并且强调“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天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成为自己的主人”。[10](P5)在当今自由主义高歌行进的年代,卢梭不被认为是自由主义者,一些自由主义者甚至将卢梭视为最危险的敌人。但卢梭理论的出发点是自由主义的,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是高度独立、自由和平等的。

诚如英国学者欧内斯特·巴克所言:“社会契约论理论表达了人类心灵始终坚守的两条最基本的价值或观念:其一是自由的价值,或者说,是愿意而不是暴力才是政府之基础的观念;其二是正义的价值,或者说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才是所有政治社会以及任何一种政治秩序之基础的观念。”[11](P221)自然状态下的个人都是理性、自由、平等的个体,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或者政治状态的过渡,是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人依据自然法的指导平等地相互之间订立契约形成的。政治乃是一个偶在个体的一致的形式的关系意义上的人为建构物,公民个体的自由意志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根基和标准。[12](P104)所以我们可以看作为一种国家起源学说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石在于对个体自然平等地位的承认和自由意志的确立。

二、契约论思想的宗教基础

作为一种立约宗教的基督教,“约”的思想在基督教的思想中有非常深刻的体现,《旧约》是上帝耶和华与以色列人所订之约,《新约》是上帝通过耶稣与其信者所定之约。基督教的教义文本《圣经》中间有很多关于“约”描述。根据《圣经·旧约》,主耶和华与以色列人三次签订了重大的约。第一次,上帝与挪亚签订约,说“我与你们和你们的后裔立约,并与你们这里的一切货物,就是飞鸟、牲畜、走兽、凡从方舟里出来的活物立约。我与你们立约,凡有血肉的,不再被洪水灭绝,也不再有洪水毁坏地了”,“我把彩虹放在云彩,作我与大地之间立约的标志”。[13](P8)第二次立约是主耶和华与信心之父亚伯拉罕订约,“我与你订约,你要做多国的父……我必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国度从你而立,君主从你而出。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竖立我的约,做永远的约,是要做你和你后裔的神。”[14](PP4-6)第三次立约是在西奈山上。那时,神见以色列人对前途失去信心,便于摩西立约,传“不拜他神;不拜偶像;不妄呼上主的名;要守安息日;要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和财产”等“十诫”,许以色列人有自己的国土。[15](PP2-17)以上都是神与人的圣约,除此之外,《圣经》中还有人与人在神面前圣约的记载。在《旧约·历代志上》中:以色列众人聚集到希伯伦见大卫,说:“我们原是你的骨肉。从前少罗做王的时候,率领以色列人出入的是你,耶和华你的神也曾应许你说:‘你必牧养我的民以色列,做以色列的君’”。于是以色列的长老,都来到希伯伦见大卫王,大卫在希伯伦耶和华面前与他们立约。他们就膏大卫做以色列的王。[16](PP2-4)在《圣经·新约》中也有很多约的记载,其中最重大的一次就是主派他的儿子与人类的立约。在《马太福音》中:耶稣设立圣餐,与众人立约,要众人信奉神以赎罪:“你们都喝这个,因为这是我立约的血,为多人留出来,使罪得救。”[17](P28)这是耶稣与门徒立下的约定,也是主通过他的独生子与全人类立下的救恩圣约。作为仅有的约法宗教,基督教教义的基础是契约。建立在上帝与人相互信守的基础上基督教中约不仅体现人类位居上帝之下的宗教的神圣性色彩,更体现了作为普通生命的人的一种理性认识能力和平等地位。

在基督教的思想中,人在上帝面前是地位平等的个体,在外在的奴役之下人拥有精神上的自由地位。但是这种对上帝之下人人平等地位的肯定和灵魂自由的承认的思想是与基督教的原罪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就像恩格斯所说的,“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18](P445)

首先,基督教将所有人视为“上帝的儿子”,从而肯定人的理性能力和平等地位。在《旧约·创世记》的记载中,上帝依照自己的“形象”和“样式”创造了人,从而赋予每个人的个性以灵魂。根据基督教的教义,那些信仰耶稣为基督的人,都从罪和必死的惩罚中得到解放,成为“神的选民”和“天上的国民”。[19](P24)经过洗礼这一外部仪式,上帝的选民和其他人便被区分开来。“你们奉主耶稣的名,并借着我们上帝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你们因耶稣基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你们在耶稣基督里都成为一了。”[20](P11、P28)被称为“基督教第二奠基人”的保罗抛弃了只有犹太人才是上帝选民的观念,从而使基督教超越了民族的狭隘界限,让基督教成为一个世界性宗教。在他那里,基督教部分民族、等级和阶级,都由于信仰基督教而形成一个亲如一家的整体,相互平等。保罗说:“我们不拘于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体,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生灵”。[21](PP26-27、P12)在全能的上帝面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22](P22)所有的信徒都同等的接受上帝的福祉和恩惠。

其次,这种理性能力和平等地位受原罪思想的约束,被严格限定与精神领域和信仰层面。基督教是一种救赎的宗教,其救赎的基础就在于人是有罪的,这种罪来源于人类始祖亚当、夏娃的堕落,是代代相因的原罪。在基督教思想中,人虽然具有上帝的“样式”而被赋予灵魂,得以有理性认知能力,但是这与全知全能的上帝相比,这种理性具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而且这种理性认知的目的主要在于敬拜神和荣耀神;基督教的平等也是一种原罪下的平等,基督教的使徒保罗告诉罗马人“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22](P23)罪感意识是基督教教义的核心,人无论贵贱,皆须信仰救世主耶稣才能灵魂得救。这样的“原罪说”也为平等奠定了基础,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奴隶贱民,生来都是有罪的,但是只要信仰上帝,请求耶稣基督为自己赎罪,死后都能平等地进入天堂。在上帝面前,主仆并无区别;在与上帝的关系中,社会地位的区分没有意义。“做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做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23](PP17-24)

在教父思想家那里,这种朴素对人的平等地位的肯定和灵魂自由的承认的思想得到更进一步程度的表达和阐述。教父学的最高权威圣奥古斯丁一方面对《圣经·创世记》中亚当、夏娃堕落的故事大加阐发,提出了“原罪说”,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但另一方面也认为,“上帝不希望按照自己形象创造出来的理性动物除了对非理性的生物之外还拥有支配权,人不能支配人,只能支配走兽。因此最初正义的人被立为野群的牧人,而不是人之王。”隐含在这段话里而显见于其他教父著作中的是这样一种观念: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出来的所有人都是自然平等而自由的,并且这种自由和平等在自然状态中一度是真实的。[24](P221)教父安布罗斯警告主人过分傲慢,忘记了上帝并没有区分奴隶和自由人,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他解释说,奴隶是人的罪的结果。在上帝面前,罪人才是奴隶。他告诫主人必须记住,他们的权力仅涉及肉体,不涉及灵魂。只有上帝才是灵魂的主人。他们不过是从奴隶那里得到服务,奴隶和奴隶与他们依然是平等的,更不必说是兄弟了。[25](P77)10世纪的一位主教拉特里阿斯要基督徒记住:上帝说所有的人在本性上是平等,很可能,臣民好于他的主人。那些夸耀自己贵族血统的人应该记住,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来源,由同样质料造成。在基督里,我们是一体的。以同样的家得赎,以同样的礼再生。把自己置于别人之上从而破坏兄弟统一的人,真正否认了共同的父和人的救赎。[25](P77)中世纪神学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著名的基督教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在把人看作是上帝创造物、承认原罪下的平等和自由的同时,还高度肯定人的理性作用,他认为“人不仅拥有一种肉体本性,而且还拥有一种理性和精神的灵魂,因而类似于神。在所有的生物当中,唯有人既有身体又有灵魂,而指导其生活的制度和法律就是建立在这一基本事实基础上的”。[26](P301)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约法宗教的基督教,其基本教义和思想文化高度肯定上帝之下人的平等地位和灵魂自由,诚如19世纪的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所言“在教义方面,天主教认为人的资质都处于同一水平,它要求智者和愚夫、天才和庸人都一律遵守同一教规的细节,他使富人和穷人都一律履行同样的宗教仪式,它令强者和弱者都一律实行同样的苦修;他对一切坏事决不妥协,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他主张所有的社会阶级都混在一起做弥撒,这就好像是把所有的社会阶级都领到神的面前。虽然主教要求信徒服从,但它不准许信徒之间不平等”。[27](P334)在等级制度森严的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思想中蕴含的这份对人平等地位的肯定和灵魂独立的思想史人类思想史上一笔伟大的财富,虽然其仅仅涉及人的精神领域和信仰层面,但却为个人完整意义上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从基督教思想到社会契约论

基督教中这种上帝之下人人平等和灵魂自由的思想随着基督教信仰在西方社会的普遍确立,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内化成为一种无意识的文化观念,深深地透入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无所不在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观念、政治情感和行为方式,对西方意识文化领域影响是深远的。但是我们比较就可以发现,这种上帝之下的个体平等和灵魂自由并非社会契约论中的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它与近代基于自然权利基础上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观念还是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基督教中的上帝之下人人平等和灵魂自由,是以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为连接点的,诉诸宗教超验原则的基督教思想其根本旨趣不再为个人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作出辩护,而在于强调人作为上帝的创造物和世俗主体在理性认知能力的缺陷的上帝面前人的不平等。而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以自然法为依托,以世俗的道德原则立论,认为人的理性能力源于自然、人的平等地位源于天赋。所以,基督教的灵魂自由和平等观念肯定的是上帝造物中的尊严以及人在上帝面前的卑微,而近代契约论者中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是真正人作为独立独立、自由、平等个体所享有的自然权利,而忽略了上帝面前不平等因素的存在。

其次,基督教神学中的灵魂自由和平等地位观念并非完整意义上的个人权利观念,他仅仅涉及人的精神领域和信仰层面。在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人依然是不平等、不自由的主体。持守原罪说的基督教神学家认为“是人类的原罪而非自然使人有奴隶和自由之分,奴隶制度是人类始祖犯罪的结果和对罪的惩罚”。[25](P107)从这种辩护我们可以看出,基督教神学不承认完整意义上的个人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也不承认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的个人平等自由地位。而精神、政治、社会领域的完整意义上的个人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才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在阐述自己观点时候的逻辑起点,仅仅具有基督教意义上的精神领域的自由平等是无法完成对国家的认为构建的。

那么,这种上帝之下人人平等和灵魂自由的观念是怎样冲破精神领域的藩篱,扩展到人的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形成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所持有的天赋人权的观念呢?首先,相关概念上的承接和转化。在基督教神权中充当人的权利的保护人的上帝在近代契约论思想中转变为世俗化的自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在论述个人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的时候不再把它诉求到上帝,而是将这种权利诉求到自然,霍布斯认为人的平等是“自然的结果”,洛克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卢梭更是高呼“人是生而自由的”。其次,关于个人精神价值重要性的观念不可能总是被囚禁在纯精神的领域,人在精神领域中获得的平等、自由地位也不可能长期与世俗领域的不平等并存。中世纪末由于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出现,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成,也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使个人从那种层层分封的世俗不平等的封建体系中挣脱出来,成为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原子。这种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价值观念与基督教的平等观念相互结合并相互影响,便形成了近代资本主义的人的全面、整体的权利观念。再次,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和宗教改革以及新教思想的传播。人文主义者不否定上帝,但他们关注的焦点不是上帝而是人,他们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用人的眼光观察世界。在文艺复兴中,被基督教囚禁于精神领域的自由、平等思想开始在世俗领域中表现出来。而宗教改革打破了教会的权威,新教信奉“因信称义”,每个人只要凭借自己内心的信仰就可以与上帝沟通并且得救,这样人的精神自由的依托便从教会转移到自己手中,这些各种因素的相互结合,便形成了近代西方完整意义上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的观念。[25](PP107-109)虽然后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契约论思想表现为对基督教思想的颠覆。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正是基督教思想对人的精神领域的保护,上帝关照下的个人平等和理性的持守才形成了近代西方完整意义上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的观念。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在建构自己学说理论时,那种将个人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视为自然或天赋的结果,正是西方长期受基督教思想影响的“文化无意识表达”。

四、结语

自古希腊文明的火种点燃并传播伊始,西方文明绵延至今已经三千多年,在这漫长的文明史中,有一千多年是基督教的时代。在这一千多年里,西方人按照基督教的定义和价值观念来定义自己,审视政治生活,构建社会秩序,确立政治关系。基督教信仰无所不在的统领了一切,渗入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基督教基本的价值观念也被一代代学者所认可,是神学家、政论家阐发自己思想的理论基点,它也透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思维方式,成为他们的价值取向、政治态度、政治心理和政治情感特征,形成了一种深层次的政治文化积淀。社会契约论思想形成于近代西方社会,是西方社会世俗化、理性化运动的产物。作为社会契约论思想的重要代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抛弃了国家的神创学说,否定了基督教为政治披上的神圣色彩,对传统的基督教神学思想大加鞭挞,试图将政治的起源诉诸于人民的意志,以社会契约探讨国家的起源,为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国家的建构提供世俗的合理性基础,表现为对对传统基督教思想的颠覆。但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两者所根植的政治文化具有延续性和一致性,以个体的自然平等和自由意志为理论基石的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与基督教思想中对个体灵魂独立性的承认和帝之下人人平等的理念具有耦合性和一致性,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理论预设和价值前提来自于基督教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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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旧约·创世记(17).

[15]旧约·出埃及记(20).

[16]旧约·历代志上(11).

[17]新约·马太福音(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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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新约·约翰福音(3).

[20]新约·哥林多前书(5);圣经·加拉太书(3).

[21]新约·哥林多前书(12);新约·罗马书(22).

[22]新约·罗马书(3).

[23]新约·哥林多前书(7).

[24][英]迈克尔·莱丝诺夫.刘训练等译.社会契约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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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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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010)03-0057-07

*作者:曹龙虎,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邮编:2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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