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滕州模式”信息共享上全程、动态、高效的侦查监督

2010-08-15 00:46文◎陈东*
中国检察官 2010年7期
关键词:综治办侦查监督滕州市

文◎陈 东*

侦查监督“滕州模式”信息共享上全程、动态、高效的侦查监督

文◎陈 东*

知情权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知情就没有监督。“滕州模式的核心价值是开启了新的监督渠道,成功解决了知情权问题”。围绕如何破解知情权这一命题,在高检院侦监厅工作思路的引导、省市院的直接指导下,滕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探索和创新检察机关知情权的有效实现方式,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全程、动态、高效的刚性监督。

一、信息共享,保障侦查监督全程、动态化

(一)公安机关的信息提供方式和途径

全面掌握第一手信息,是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全程、动态的必然要求。滕州市院与公安机关先后研究制定了案件受理审查、介入引导侦查、监督案件跟踪、不捕案件跟踪、捕后强制措施变更预案、撤案审查等多项制度,涵盖侦查监督的各个层面,确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知情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信息共享首先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供信息。双方确定由公安法制部门承担检察机关各类知情权信息的提供。

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供信息的范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是刑事案件的立案,后来增加到刑事案件的受理,再后来提供110服务台的 《每日警情分析》和案件办理的审批手续信息。《每日警情分析》包括110所有的报警类别,特别是刑事案件的辖区、类型、基本案情和处警情况,这样基本上涵盖了报警当日公安机关案件受理信息。

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检察机关随时发现、掌控刑侦、经侦、治安、交警等各个业务部门的接警、受理、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案件诉讼进度,发现和监督各诉讼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努力把事后监督变成事前监督,实现执法的效果和目的,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

为进一步深化侦查监督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知情权,强化监督权,2009年年初,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精神,会签《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和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加强联系和监督的实施意见》,在城区和乡镇选取了3个案件较多的派出所作为联系点,开始探索直接到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进行监督的机制和方式。

2009年8月双方会签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刑事案件发案、立案、破案信息透明化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制度。根据2009年中央政法委 《关于做好信息化建设调研准备工作的通知》(政法办[2009]72号)通知精神,明确“法律监督应用需求”这一概念,协商采取微机信息联网,实现与案件办理系统信息共享。

(二)加强信息共享的社会化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信息知情的全面性

1.加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监、烟草、国土、盐政部门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报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在调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档案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督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在滕州市政法委的支持下,我们正在和市综治办探索和建立镇综治办主任为骨干的侦查监督联络员制度,即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侦查监督科与22个乡镇综治办的治安信息一级交流机制,(镇综治办与各村治保主任的信息提供网络由镇综治办负责二级交流),公开侦查监督科的电话,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使之成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加强基层派出所执法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有益补充

(三)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的内容和途径

滕州市公安局决定对检察机关开放所有案件报警、受理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体现出滕州市公安局敢于接受监督的勇气。在获得公安机关信息的同时,我们也充分利用《不捕理由论证书》、《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工作中对于立案或侦查活动的建议和口头纠正违法情况等多种形式向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传递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信息和依据。同时注意把检察机关新的司法解释、在一段时期内上级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要点、案件质量考核要求等书面提供给公安机关;注意把法院对某类案件审判的新动向、新特点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坚持面对面的交流,听取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反馈。对于不捕案件特别是对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有分歧的案件,对于附条件的逮捕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的,邀请公安机关的案件承办人提前旁听我们的讨论,随时就侦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协商,统一执法标准,形成打击合力。

二、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增强侦查监督高效性

信息共享,使检察机关获得了充分的刑事案件信息,建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按照重点抓、抓重点的方法,突出对关键点的监督,实现对环节面的监督。

(一)认真审查受理信息,增强立案监督效果

对于公安机关的接警受理记录 (包括手工台帐),注意区分有案不立、不及时立案、未受理等情况,下大力气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等问题,切实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强调认识分歧和执法方法的差别,公安机关不仅乐于接受,更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又能确保侦查的质量和效果,从源头上得到了根本解决有案不立和不应立而立的案件,监督效果明显增强,实现立案监督向“数量、质量和效果并重”的转变。

(二)认真审查捕后强制措施变更,保障诉讼正常进行

从2004年滕州市院就坚持对捕后强制措施变更意见审查。针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存在着主观随意性大,违反法定程序,超越取保候审法定条件、范围、对象进行变更,变相影响诉讼等问题,实行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事前向检察机关报送通知,征求检察机关的建议的方式。

(三)加强不捕案件跟踪,保障案件质量

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捕案件流失和追诉不力等现象,积极探索完善了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机制,不断监督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

制作《不捕案件诉讼流程监督登记表》,区分不捕案件的类型,分别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涉嫌犯罪等绝对不捕的案件,随时调取信息,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案。针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存疑不捕的案件,规范《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论证书》和《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指导、督促公安机关重点对存在取证条件的不捕案件进行补充侦查,重新提捕。对于因无逮捕必要等相对不捕的案件,建立了案件承办人催办制度,督促起诉。

三、信息共享,实现侦查、监督双赢

公安机关认为,信息共享使检察机关专门法律监督得以延伸,是对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再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大力支持,是保证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又一道屏障,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干警的特殊保护,从而激发公安机关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起两个积极性,把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密结合起来。

经5年的实践,信息共享制度已经得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得到了充分体现。信息共享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建设的合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公安机关的业务水平、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实现“双赢”。滕州市公安局在考核中连年获得第一:一是立案监督工作得到加强;二是侦查活动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防止;三是不捕案件重新报捕率提高;四是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案件根本杜绝;五是案件的诉讼进度和诉讼质量有效提升。

我们更为欣慰的是,2009年12月出台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等规定,从一个侧面对滕州模式进行了全面肯定。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7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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