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证使用风险的合同法救济

2010-08-15 00:49河北邯郸市市委党校王勇
中国商论 2010年23期
关键词:信用证救济合同法

河北邯郸市市委党校 王勇

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证使用风险的合同法救济

河北邯郸市市委党校 王勇

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成为当前贸易结算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虽然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但它不是绝对单独产生和存在的,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本文以国际贸易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例,探讨了一种信用证使用与合同法避险的并用方式,以此来规避信用证使用风险,这同有些学者讨论的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解决信用证使用风险问题的方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国际贸易 第三方物流企业 信用证 风险 合同法

1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信用证

1.1 第三方物流企业概述

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第三方物流企业则是为需求物流服务的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的外部供应商,他们提供的物流服务一般包括运输、仓储管理、配送等物流服务。在经济贸易实践中,随着国际贸易集装箱运输和国际联运的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起愈来愈多的集中托运、多式联运和综合物流承运服务和管理的项目。

1.2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支付方式,已经有近170多年的历史。信用证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两国和货物运输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所引起的商业信用危机和买卖双方信贷融资的问题。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负责单证、单单之间的表面相符。

1.3 第三方物流与信用证

鉴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支付方式的便利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会常常使用。

与传统的物流运作方式相比,第三方物流整合了多项物流功能,能使被服务的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生产和经营,减少雇员并节省在物流方面的开支。从物流运行的角度看,第三方物流可以包括一切物流活动以及货主可能从专业物流提供商处得到的各种增值服务。物流代理商提供这一服务,是以与委托人签订的正式合同为依据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服务费用、期限及相互责任等事项。因此,第三方物流有别于传统的外协物流。传统的外协物流只提供一项或若干项分散的物流功能,如运输公司只提供运输服务;仓储公司只提供仓储服务;第三方物流则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供多功能甚至多方位的综合物流服务。

2 信用证独立原则风险与第三方物流企业

信用证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风险,本文主要讨论在遵循信用证独立原则基础上产生的风险问题及解决救济办法。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信用证独立原则存在一定风险,由此产生的交易特点,使得国际贸易交易各方有可能以损害对方权益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令自己获益的目的,这往往使得受损一方很难实现救济。具体方法可能有: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不实际交付已经约定好的商品,转而通过伪造单据的手段实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进口商可以事先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当收到商品后可以利用该软条款来反对出口商的付款请求。从而造成出口商或进口商实际交易中的巨大经济损失。

通常我们认为,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又称陷阱条款。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中,故意设置某些条款,以使受益人(出口商)处于被动境地,而使自己完全控制交易进程并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各类条款都是由进口商故意设置的,意在控制信用证交易主动权的信用证软条款,从中不难看出,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源于信用证交易制度的固有特点的特殊风险。另一方面,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不实际交付已经约定好的商品,转而通过伪造单据的手段实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的情况,也会对进口商造成较大的经济风险。

3 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证使用风险的合同法救济

国际贸易具体贸易发生一般都签订有相关贸易活动经济合同,规定相互权益和违约责任等。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证使用风险的合同法救济指的是,在国际贸易具体发生过程中,未发生违约问题前的合同约定或是一旦发生违约纠纷的情况后利用相关合同约定来进行信用证使用风险责任的救济。

3.1 国际贸易第三方物流贸易合同概述

在国际贸易承担第三方物流贸易的合同一般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陆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等。具体而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等;国际陆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陆地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车次运输合同和租车合同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航班运输合同和航次租机合同等。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3.2 合同法救济概述

迄今为止,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风险的这一弊端作出了相对反应。一方面,它们承认信用证独立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另一方面,它们指出这一原则的适用不能无视国际商业交易的实际情况,在受益人欺诈的情形下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充分、绝对适用应当受到限制,买方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止支付令,阻止银行付款。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有要求减价、退货、修理、更换货物。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

3.3 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证使用风险的合同法救济具体方案

3.3.1 信用证欺诈及救济方法

最早将欺诈概念引入到信用证交易中的是1925年美国的MauriceO'Meara v.National Park Bank的案例。而后来的Sztei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一案中确立了以卖方欺诈为由,颁布禁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目前惟一对信用证欺诈作出特别规定的国内立法,由其确立的单据欺诈情况下可以支付的法律规则对各国的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3.3.2 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救济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用证金额、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的任何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期、装运期限。

4 结语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第三方物流及企业的出现是物流业走向专业化、综合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物流行业发展的巨大进步。当前,第三方物流市场存在着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如本文所探讨的信用证使用风险及救济问题,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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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2.3

A

1005-5800(2010)10(c)-119-02

王勇(1967-),男,山东冠县人,河北邯郸市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社会科学、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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