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

2010-08-15 00:47张合营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民主权利行使民主

张合营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论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

张合营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必须认真研究当前党员民主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选准对策。要以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维护为重点,落实好保障党员权利的各项措施。

权利保障;党内民主;对策措施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1]。这是我们党根据十七大以来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面向新世纪新阶段,对党内民主建设做出的新要求。如何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建立起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需要深入探索的重大实践课题。

一、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必须正视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我们虽然通过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党内文件做过一些原则的规定,也取得一些实际效果。但在实践中对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却重视不够,已经明确的一些内容,执行上差距也较大,并且往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

1.党员民主选举权利尚未得到切实保障。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领导机关及其成员,一般应由党员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实际上,我们长期以来并没有很好地加以落实,名为“民主”选举,实为“内定”选举。一是候选人通常早有上级党组织提出,少数甚至由个别领导圈定,代表对候选人缺乏了解,有些党组织在换届选举时,经常由上级党委直接指派或任命新的领导者,甚至连投票选举的形式都可置之不理;二是没有差额或差额过少,代表的选择余地小,差额选举运用得很有限,各级党的主要领导机构和主要领导成员的选举仍使用等额的方式,投票选举流于形式;三是缺乏竞争,形不成优胜劣汰机制;四是有的党组织特别是一些基层组织任期模糊,常常超过党章的规定,并以种种借口随意推迟选举。

2.党员对党内事务了解少、参与难,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往往被“虚化”。现在党内民主生活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党员对情况了解太少,没有机会参与。党内信息除了见报的,其他方面很少看到听到,即使听到的,也是已经形成决定的最后结论而已,更不用说参与讨论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处于一种名有实无的“虚化”状态。知情权不落实,党员感受不到在优先享受政治信息方面的特殊性;同时,知情权不落实,党员也必然容易出现对党的路线、理论、方针、政策不关心或者不理解的情况,这与加强执政党建设是相悖的。《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但多数机关党组织在构架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党员和领导干部间民主议事的渠道中,没有发挥应有的桥梁作用,党员民主议事渠道不畅通。每年仅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征集党内外群众意见,使之成为一种只在需要时才被想起用到的摆设,而不能以鲜活、有效的载体把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作为机关党组织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或以制度形式加以稳固规范。

3.民主监督权利“形式化”。一是党内会议作用发挥不明显,党员的监督权被弱化。党员大会是党员行使权利的领导机关,享有最高决策权、审议权、监督权。但在实际运作中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这些功能却体现得不突出。党员大会内容多是领导干部通报行政业务工作、动员布置任务、传达上级文件等,而党员大会的主要功能如选举党代会代表、听取讨论支部工作报告、审查监督支部工作、讨论吸收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推荐优秀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处分等方面的内容较少,党员大会没有给多数普通党员留下足够时间,以便他们能够充分酝酿、讨论审议和发表意见建议,基本处于“你讲我听”的状态。二是党内民主生活会变调。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已经由“批评与自我批评”变成了“表扬与自我表扬”,甚至是“吹捧与抬高自己”,没有对不良现象和错误行为展开积极的思想交锋,就是批评,也是表皮小事。民主生活会实际是流于形式,走过场,没有起到相互监督、形成制约、解决问题、端正风气的功效。三是质询制度形同虚设。党代表质询只是“报告语言”,闭会后的质询及内容的“落地生根”还存在很大的距离。

4.党员权利义务不对称,重义务轻权利。一是党员干部与一般党员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权力往往高于一般干部普通党员,少数干部甚至特权意识严重膨胀,有的党组织领导人对重大问题,搞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二是党员与组织之间,强调党员个人的义务多,重视党员权利的少;三是要求党员和下级组织尽义务的多,保障党员和下级组织的权利尤其是民主权利,一直做得很不够。

二.党员民主权利保障难以落实的原因探析

1.体制机制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党委制度方面,党内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集中于常委,常委又集中于个别领导的现象,在做决策或民主投票时,一人一票没有得到彻底落实;决策机制方面,党的决策多数是领导者根据个人的直觉、经验、才识、情感来进行,决策过程简单,信息处理量有限,主观随意性偏大,出现失误也难以纠正。少数领导将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带到党内,造成党内的重要问题最后都是领导拍板定音。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体制,在个别地方正变成个人假借集体之名行专断之实,集体领导正在受到个人专断的严重威胁,党员参与决策的权利受到挑战;权力监督方面,“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长期以来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的现状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现状不容乐观。

2.党内民主渠道狭窄,党员和基层党组织意愿表达时常受阻。党员和基层党组织意愿的表达,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渠道,没有相应的渠道沟通而空谈发扬民主,只能是上下两张皮,一面是大谈民主,一面仍旧是闭门决策。目前党内民主渠道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民主渠道狭窄、不顺畅,中转环节过多、时效差等问题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党内民主的发扬。

3.民主意识不够浓厚。从党的领导干部和组织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缺乏应有的重视,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害怕党员行使权利会影响其“领导”意志的实现,片面认为提倡党员行使权利会造成管理不便,是“出风头”、“不守纪律”,从而使党内生活缺乏讲真话的环境和氛围;有的领导只泛泛提些口号、要求,作表面文章,而在落实党员权利上没有具体措施;有的党组织责任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忽视党员权利教育,导致有的机关党组织在实际操作中既不清楚哪些党内事务应当让党员行使权利,也不明白哪些决定在实体或程序上侵犯了党员权利。从党员自是看,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干部的政治权利意识、民主权利意识和监督权利意识还处在“朦胧”状态或是“无知”状态,他们并不清楚自己在政治上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珍惜这些权利的存在。往往把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看作是“身外之物”,对自己的政治权利或民主权利被忽视、被侵犯的现象习以为常,甚至浑然不知。

4.历史传统及思想的影响。中国以儒家政治思想为主线的政治文化传统,在深层次上成为封建政治伦理纲常,在中国民众心理积淀成了“权威崇拜”、“清官思想”、“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这种传统政治思想表现在领导干部身上则是一种高高在上、唯我独尊的心理,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表现在普通党员身上则是对政府和官员表现出顺从和恐惧,不敢提出异议,缺乏维护权利的主动性。

三、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对策措施

1.切实维护党章的权威,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实质性的行使。要使党员的民主权利能够真正行使,必须切实做到两点: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党章的权威性的认识,牢牢确立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地位,自觉维护党章的权威性,使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实质性落实,而不能被其它一些所谓客观因素所干扰。二是必须坚决落实有关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和规定。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已经对党员权利保障做出了规定,各级党组织除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加以具体规范、细化外,必须增强执行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2.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党员的选举权。要不断规范和细化有关规定,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员的选举权。要按照十七大精神,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对通过任命方式增补的领导成员,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考察结果通报等制度,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党内候选人“双提制”,即在上级党组织提名的同时,允许党代表或者党员提名候选人;在区县党代会选举中全面推开竞选制,可采取“张榜公示、见面活动、竞选演说、责任承诺、接受质询等形式,扩大选举的透明度、民主化;完善候选人介绍办法,使选举人更充分、全面地了解候选人;尽可能扩大党内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完善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切实加强对党内选举监督,完善选举监督、违法制裁与纠正制度。

3.强化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使党员真正成为管理党内事务的主人翁。一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落实知情权,这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要通过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使党员能够及时了解党内事务的真实情况,落实知情权,定期向党员提供必要的制定党的方针政策的背景材料,改变仅仅让基层党员了解结论、被动式学习理解党的文件的简单做法。在特定的工作区域和范围内,让党员能够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系的全局问题,包括上级主要举措和主要的形势和判断依据,要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在知情的理性基础上,而不能只要党员怎么做。二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这是实现党员民主议事的重要形式。通过建立党员意见征集制度,不仅要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集思广益,而且要以此规范和限制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扩大参与权。可在设立党员意见征集箱、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的基础上,过渡到以制度的形式来确立、规范和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要明确哪一类党内事务必须征求党员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范围、程序、监督实施等。

4.要在知情的基础上落实参与权。知情的目的重在于参与。党员参与权的落实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咨询问题,党员对一些重要问题有不同看法,在党的会议上,通过一定程序可以要求党内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出回答;对党内的重大路线、理论等方面的讨论,除了组织党员学习外,应当在确定以前,有一定的党内讨论和征询党员意见,并给予回答的程序;通过不同层次选举党员代表的形式,客观地表达党员的主张和要求,使党员真正成为管理党内事务的主人翁;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的出台、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民主决策所需要的研究、酝酿、协商、讨论、表决等程序,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促使党内民主生活会正常化,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完善制约机制,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坚强后盾。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为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制定诸如党员领导干部的施政监督、用人监督、作风监督、财务监督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或规程,以确定行为规范和监督依据,使监督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要疏通、拓宽党内监督渠道。让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党内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制度等,保障党员民主监督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发挥党内民主制度的防范监督功能。要抓好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这一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着力加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落实力度,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加大对基层党组织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状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特别要着重查看党员大会或党员民主生活会中,是否有党员发表意见、建议的内容,还应通过个别谈话、小型座谈等听取党员对本单位党内民主建设情况的反映。纪检部门应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对侵犯党员权利,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给予党纪处分。

6.加强党员的民主思想教育,提高广大党员维护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观念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思想条件。各级机关党组织都应把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作为新时期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增强党的活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创造良好氛围。一要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意识,端正领导干部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问题的认识,摆正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关系。二要增强机关党组织的责任意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机关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民主权利上的八项职责,以及党组织及纪检部门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等,机关党组织应把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作为机关党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积极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三要增强党员的权利意识。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要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守自己的权利,主动把行使民主权利化作自觉、自愿的行为,认真履行好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党执政的伟大实践中去创造和实现自身的价值。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N].光明日报,2009-09-19.

D263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671-752X(2010)04-0009-02

2010-11-14

张合营(1967-),男,安徽无为人,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党建,哲学。

吕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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