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学》课程体系之优化

2010-08-15 00:49朱文英
关键词:民法学总论法学专业

朱文英

论《民法学》课程体系之优化

朱文英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该课程是法律科学体系的重要基础科学,也是法学专业必修的学科基础课程。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高校教学改革的深入,民法学课程体系也需要不断革新和优化,以满足社会实践和改革的需要。从民法学课程体系的沿革入手,分析目前该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课程体系依据,从课程内容、课程类型、学期规划和学时分配等方面,对民法学课程体系的优化提出建议。

课程体系;民法学;优化

课程体系是指一个专业所设置的课程相互间的分式与配合。在高校学生的培养过程中,课程体系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专业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也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对于一个专业来讲,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课程体系是高校教学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课程改革是高校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民法学课程体系也是如此。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深深植根于社会现实生活,它是人们每时每刻发生的、重复出现的交易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体现。同时,民法是活的法,它的规则不仅要切实反映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并且要随着现实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丰富。而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出台,民法体系也在不断、增加完善。再者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深入,民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而发生变化。为此,迫切需要不断进行探索、优化现有的民法学课程体系,以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

一、《民法学》课程体系的沿革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生活中与人们的关系最为密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在民事活动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科学,民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必修的学科基础课程,也是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所开列的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我校自1994年开设经济法专业专科伊始就开设了《民法学》课程,并将该课程列为核心专业课程,为必修课,在第二学期开课,授课时数为96学时。在教学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对该课程的授课计划进行了修订,改为第二、三学期开设,授课时间为一学年,总课时为120学时。2001年,我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后,一直将《民法学》课程作为必修课,但将该课程放在第二学期,学时为每周6节,总学时为108学时。2002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继续开设《民法学》课程,仍然作为必修课,在第二学期开设,周学时为7节,总学时为126学时。

自2005级开始,将民法学课程逐步拆分成几个部分,按照教学计划分几个学期进行单独开课,而不是用一本教材,全面、集中地进行授课。本课程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学》、《侵权行为法》,并将继承法则与婚姻法合并,开设《婚姻家庭法》。主要以《民法总论》为基础课程,将其他课程作为必修或限选课的课程教学体系。此外,还开设了《合同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等课程供学生选修。

二、原有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将民法学课程体系进行拓展的过程中,因无统一的具体标准,现行的民法学课程经拆分后,经过几年的适用,总体运行良好。但在运行过程中,该课程体系的有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具体表现在:

第一,有的课程设置的时间不尽科学。如《民法总论》被该为第一学期开设,经过近几年的运作,授课教师发现该课程放在第一学期开设并不合理。因为法学专业的新生刚刚入学,对法学尚无任何概念,对整个法律体系尚无一个整体的认识和把握,在没有没有任何法学基础的情况下接受民法的理论知识比较困难。因此,在教学改革过程中,应把握法律知识的前后逻辑关系,并考虑民法学与其他相关法学学科的内在和外在联系,遵循和尊重科学规律。

第二,分解后的课程性质较为混乱。因民法学为专业基础课,理论上说都属于必修课程,但考虑到人才培养方案的体系,分解后的课程哪些为必修课,哪些为选修课,则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体系出现混乱,有的课程在这个学校为必修课,在那个学校在成为选修课,甚至在一个学校中,同一课程的性质也不同。如在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物权法》列为专升本专业的选修课(限选)而非必修课;《侵权行为法》课程为选修课专业必修课,而人才培养方案将其列为专业任选课等等。这些明显不合理,也为教学带来许多困难。

第三,课时分配不均衡。因民法学课程体系出现混乱,所以,民法学课程体系中有的课程的课时设置明显不合理。如《债法总论》仅仅是对债法进行总体概述,内容也较少,而人才培养方案中将该门课的课时设置为72学时,显然太多了。

三、现行的民法学课程体系优化之依据

第一,逐步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各项民事单行法相继出台,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这一民事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而对于民法学的教学来说,民事立法体系的逐步完善,也为民事立法课程体系的优化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

第二,学生的实际需求。作为法学专业必修的学科基础课程,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实际联系最为密切,因此民法学课程最大的特点是与实践的密切结合,所以民法学课程体系的改革即应以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密切结合为核心,以学生理论学习与能力培养密切结合为目的。特别是对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校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而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教学内容的大量增加,原有的民法学课程体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民法学课程体系进行优化和改革。如何能够将民法知识完整的传授给学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这就需要对该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因此,学生的实际需求是优化该课程的另一个依据和基础。

四、民法学课程体系优化的内容

如前所述,一个专业所设置的课程相互间的分工与配合,构成课程体系。民法学课程也是如此。考察其他高校法学专业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坚持原有的民法学课程体系,将《民法学》作为一门课程开设,因内容较多,分两学期,即《民法》(一)和《民法》(二)。二是对民法学课程进行拆分,将其分解成几门独立的课程。分不同的学期进行分别开设。因民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并无统一的标准,虽然对其进行拆分,但拆分的内容、学期分布和学时各不相同。

笔者以为,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有必要参照、借鉴其他高校法学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体系,结合本院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实际,构建我校法学专业更为科学、合理的民法学课程体系。对该课程体系的改革和优化,主要体现在对民法学课程的合理拆分、各门课程的学期分配和学时规划以及课程类型的统一安排几个方面。

课程的拆分方面,完整的民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由于这个学科体系过于庞大,在教学安排上,采取设置《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总论》、《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等多门课程的方式来讲授。

课程类型方面,考虑到民法学各门拆分课程在民法学课程中的重要程度,将拆分后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其中《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总论》、《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为必修课,《婚姻家庭继承法》、《合同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课程为选修课。

学期安排方面,课程的顺序应按照学习循序渐进的原则,应避免为应急为形势而临时打乱课程顺序的做法[1]。因此,课程的开设先后主要是依据课程内容之间的前后逻辑衔接,以及和其他法学课程的衔接。结合近几年课程拆分的时间,同时在考察其他高校民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对于民法学拆分后的课程学期分布作如下设想:《民法总论》在第二学期开设,《物权法》在第三学期开设,《债法总论》在第四学期开设,《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在第五学期开设,《婚姻家庭继承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在第六学期开设。

课时方面,笔者以为原有的民法学课程的学时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教学改革的需要,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实践的需要增加,经过改革,在本院法学本科、专科的民法学教学课程体系中,《民法学总论》、《物权法》、《知识产权》讲授 54 课时,《债权总论》、《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合同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讲授36课时。

五、结语

经过近几年的法学体系的改革和在实际教学的应用探索,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课程,民法学课程体系的改革基本趋于完善。通过改革和优化,为学生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民法学课程体系,以此为基础,在民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侧重于讲解民法基础理论,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讲授,使学生能够在掌握民法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激发他们学习民法学知识的兴趣和热情,同时也更有助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巩固。总之,通过对民法学课程的进一步优化,让学生掌握一个明晰的民法学体系,对完善法学专业课程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也将更加有利于提高法学专业的整体水平和办学层次。

[1]张帆.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E B/O L].h t t p://w w w.l a wt i m e.c n/i n f o/l u n w e n/f a l i x u e/2 0 0 6 10 2 6 4 3 1 3 9_4.h t m l.2 0 0 9-10-10.

D913-42

A

1673-1999(2010)01-0188-03

朱文英(1969-)女,法学硕士,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61)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体育法。

20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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