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经济法理念

2010-08-15 00:48游士慧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法律

游士慧

(安徽理工大学校医院,安徽 淮南 232001)

简论经济法理念

游士慧

(安徽理工大学校医院,安徽 淮南 232001)

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经济法理念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和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全面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科学定位,准确划分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原则、宗旨、功能的界限,正确认识经济法理念的功能及其实现途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经济法理念;概念;内容;功能

1 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人们对经济法现象认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应然状态和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全面的理解经济法理念的含义,是十分重要的。

它是对经济法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概括和总结。这一表述明确了经济法理念内涵。在认识、研究经济法理念时,应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升华、抽象,找准经济法的内在本质及规律。

它是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认识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理想。这一表述指出了经济法理念不是以经济法的局部作为研究对象,而是强调宏观和整体,从而保证了经济法理念的准确性,保证了经济法理念对整个经济法现象统驭作用。

它是对经济法理想境界的信仰和追求。这一表述指出了经济法理念是理想的而非现实的。,经济法理念可以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等方式而得以实现。从经济法主体的角度看,经济法理念也是经济法最高层面的精神信仰和追求,这种信仰和追求具有民族性、遗传性、稳定性和积极性等特征。

2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理念具体内容的理论探讨及研究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有四层内容: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理念;政府有限干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经济安全理念。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有层次性:正义是最高层次的理念,它统帅着自由、平等和秩序等理念。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包含四个方面内容:自由、公平、发展和安全。

法的本位是指法的出发点及归宿。但法的本位无法上升到法的理念高度。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尽管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立法基础,但它却绝不会上升到理念的高度。如果把社会整体利益看着经济法的基本理念,那么根据递进关系的原则,可以得出:法的理念是维护利益,而维护利益却是法律最终要得以实现目的。显然,此种观点是把法律理念同法律的目的混为一谈。因此,定义经济法理念的过程应当严谨,从“理念”到“法的理念”,再到“经济法理念”,其中间的推理应当是递进的,绝不能偏离“理念”实质。因此,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只能是人们认识、研究经济法理念的出发点,而不能将其视为经济法的理念。也就是说,不能把社会整体利益当作经济法理念的内容,但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却必须要体现出其社会整体利益的本位性。

一是实质正义理念。罗尔斯将正义划分为形式正义及实质正义。众所周知,经济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注重适当限制个人利益以获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追求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社会的实质正义以及可持续发展。因此,其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实质正义。

二是以不公平求公平理念。公平是实现正义理念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强调对同等事情给予同等对待。在社会福利理念的引导下,有条件的差别待遇原则便被纳入了经济法公平的范畴。经济法是以现实中人们的不平等为基础,要求社会资源根据人们的具体需要进行具体分配,对不同情况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国家实行直接干预,并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而对于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救济,以实现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更高层次上的平等。这就是法学和经济学中所说的结果平等和垂直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当然,经济法的公平除了包括上述的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外,更要关注代际之间的公平,即当代人不能为了自身的发展和需求而损害后代满足生存需求和发展的条件,忽视后代人公平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三是整体效益理念。市场经济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经济生活中出现一些传统民商法无法解决的现象,诸如不正当竞争、垄断、总量失衡、不公平分配、周期性经济危机等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便产生了经济法。追求效益的整体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所在,它的出发点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协调个别、微观的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因此,经济法所强调的效益理念是一种整体效益理念,主要指社会经济整体效率。

四是经济秩序理念。经济法作为协调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关注的是经济领域中的程序,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在不得妨碍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限制。经济法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追求的是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和整体发展的经济秩序理念。

3 经济法理念的功能

3.1 预测功能

法律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经济法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离不开经济法理念。站在经济法整体的角度和发展的高度上,经济法理念对现有的经济法进行分析,并根据现行经济发展的状况来预测和把握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对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作出是否适应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评价,然后制定建立、修改、废除的决策,从而使经济法能够不断得到补充、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可以指导立法者从实践中抽象出对未来具有指导意义的东西,并反映到经济立法上,使经济立法既肯定现实,又能对现实作出创造性的规定,以便把握未来。

3.2 引导功能

在立法上,经济法理念为经济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价值追求,为经济法实现目标设计了具体方案、方式和方法。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能够指导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正确理解经济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律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认真贯彻经济法精神,并严格按照经济法律规范办事。这样,既避免了经营者活动的违法和执法者、司法者的工作偏差、出轨,也有利于市场主体建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3 有助于其法制建构和良性运行

经济法理念有助于其法制建构和良性运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经济法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但是创制经济法的过程最终是立法者通过自己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把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在这里,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立法者的经济法理念对于经济法创制过程的重要影响,即经济法理念界定了经济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理想,有助于经济法良法的法制建构。此外,经济法理念也可以作为评价经济法的标准,起到对经济法良性立法的评价和校正功能。某个特定时空的经济法是否为良善的经济法,其重要的判断标准便是看其是否符合经济法的理念。

3.4 将立法动机转换成经济法律规范的中介和外化功能

经济法理念具有将立法动机转换成经济法律规范的中介和外化功能,即经济法理念可以将经济立法者在实践中形成的经济法律思想、法律信仰、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表现为良好的经济法律规范。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整体上的一种理性认知和把握,所以,它能够把经济实践对经济法律的需求和经济立法动机结合起来,并转化为经济法律。同时,它也能够对调整国家管理关系的法律模式,进行评判和优化选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立法需求与经济法律之间的“桥梁”,是前者向后者转化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另一方面,经济法理念形成之后,如果不外化,永远停留在理性认知的形态上,则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只有外化,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功能。然而,外化是有条件的。只有当经济发展到需要经济法律时,正好立法者也形成了立法的念头,此时,经济法理念可大显身手把立法者的立法动机转换成经济法律规范。否则,经济法理念便会处于英雄无用武之地状态。但是,当各方面条件具备时,没有经济法理念,立法动机难以转化成法律,或者说良法“难产”,经济法律就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对法律的需要。因为,社会是不会自动产生出法律来的。

3.5 表征和指称功能

经济法理念具有表征和指称功能,即法律理念具有对经济法律和概念的指称作用。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需要法律,但又不会自动产生出法律,这就需要借助经济法理念的表征和指称功能。经济法理念能够反映和揭示社会经济关系所需要的经济法律,能够通过法律概念的指称,再转化、整合为法律上关于各种权利义务的理性认识,从而为法律创立奠定基础和提供前提条件。

3.6 促进社会文明和经济法律制度进化的功能

经济法理念还具有促进社会文明和经济法律制度进化的功能。我国由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较低,特别是经济法治观念欠缺,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经济法理念所具有的科学性、真理性,有助于消除落后的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扫除经济法律进化的各种观念和制度性障碍,为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一个现代的法治环境和氛围,以促进一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由于法律适用者个人人品的复杂性,所以,在经济法适用过程中必须要求执法者具有高度的经济法理念,对经济法绝对忠诚,否则适用效果将会受影响,不仅不利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而且还会给那些妄图否认经济法存在的人以此为借口来毁损经济法的声誉。此外,由于立法的滞后和缺漏,任何立法都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经济法调整的空白领域。在这些无法调整或经济法不完备、不健全的社会关系领域,经济法理念将会起到对经济法立法的“补白功能”。目前,由于经济法理念的缺失或不完善造成的“经济法立法内容不清和经济法立法体系的混乱”等后果,恰恰证明了我们必须确立起正确、完备的经济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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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

A

1671-4733(2010)03-0067-03

10.3969/j.issn.1671-4733.2010.03.20

2010-08-06

游士慧(1955-),女,安徽颍上人,主任医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电话:1390554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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