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基本权利的内容

2010-08-15 00:55梁潇潇
时代农机 2010年7期
关键词:权利能力民事权利基本权利

梁潇潇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众所周知,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对于自然人的基本权利问题我国《宪法》和《民法》均有明确规定。而法人基本权利主体的地位通过哪些具体法律条款体现,我国现行法律仍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在国际上,例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在基本权利的性质许可范围内,基本权利也适用于本国的法人。在德国,“法人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享有基本权利的保护,取决于所主张的基本权利的性质”。一般认为,法人可以享有经济自由权,而不能成为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的主体。

1 法人概述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依法成立后就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前提条件。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1 法人民事权利的抽象性和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马俊驹教授认为,“权利能力不仅表明了生物人或团体所享有的民事主体资格,而且包含了民事主体享受各种民事权利的可能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民事主体享有特定民事权利的选择性,这些属性体现为包括法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近代各国法律基于实际需要,作出了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定,这无疑是人类认识的一大进步。法人权利能力既有平等性,在财产领域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没什么差异。

1.2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法定性

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出生的事实而当然取得,不需登记;因死亡的事实而当然消灭,不存在象物权、债权那样的转让与继承问题,其与人的自然生命而不得被剥夺,因此是一种自然权利。”可见自然权利能力的取得是顺理成章的。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则需要一定的步骤和程序,在我国,以普通法人为例,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被颁发营业执照后一个法人才正式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此时公司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1.3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放弃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尹田教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与不可放弃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是基于法律的伦理性及人文关怀;其二是不存在转让的市场。笔者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样具有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而这种属性只基于一个原因,那就是法律的强制性。

2 法人基本权利的内容

对于法人基本权利内容的探讨,主流理论以法人的人格为讨论的基点。当今世界明确规定法人得享有人格权的立法寥寥,但有关学理解释却也不少,如在俄罗斯民法传统中,一直承认法人享有“人身非财产权利”。卡尔·拉伦茨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充其量不过是部分权利能力,即具有财产法上的能力”,但同时又认为法人可以同时拥有某些具体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梅迪库斯认为:关于自然人的规范可以以“有限度的类推”方式专用于法人,所以“法人具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名称。在其他方面,虽然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同样广泛的一般人格权,但法人的人格也受到法律保护”。

法人人格独立,表现为法人财产独立、意思自治(经营自由、对外交往自由等),干涉法人意志自由,即侵害了法人的一般人格权,显然法人的“意志自由”脱离于法人的“财产独立”以外,成为新的权利——法人的一般人格权的客体。在此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即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拥有两类人格权,其一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一般人格权(第四编第一章第二条);其二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通信秘密权等具体人格权(第四编第一章第一条)。基于上述观点的陈述,笔者认为法人基本权利应包含以下内容。

2.1 平等权

在我国,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在功能及活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差别。尽管这样,任何法人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欧盟的创始条约规定共同体“具有法律人格”(第281条,原《欧共体条约》第210条,《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6条,《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84条)。由此得出一个“内部”人格的存在,对应于各成员国内赋予法人的“民事”能力,及有权取得和处分财产或进行诉讼(《欧共体条约》第282条,原第211条)。此类条款的规定的实施必定是以平等权为基础的。因此,平等权是法人基本权利的首要内容。

2.2 法人的人格权

(1)法人名称权。名称是法人自身表示的符号,是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借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反映法人的独立人格、种类、隶属等关系。法人的名称权是指法人对其以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它包括:名称设定权,及法人可以依法设定名称的权利;名称使用权,法人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他人不得非法干涉、非法使用;名称变更权,即法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改变改变其名称的权利;名称转让权,即法人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再继续使用已经转让的名称。

(2)法人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指对法人的信用、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即是法人对其名誉多享有的权利,是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根据此条规定,法人的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权的具体内容也相同,包括对名誉的保有和维护,保护名誉不受侵害。

(3)法人的荣誉权。法人的荣誉,是指国家或有关组织对法人在某一方面的成绩或贡献所作的评价,并授予的特定的光荣称号。法人的荣誉权,即是法人对其荣誉所享有的权利,是法人对其荣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法人荣誉称号。法人荣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法人对其荣誉的保持和保护荣誉不受他人侵害。

(4)法人秘密权。法人的秘密,是指法人不愿公开的事情。如法人的商业秘密就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民事权利。由于法人的秘密权直接关系到法人的生死存亡,因而它是法人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

2.3 法人的经济权利

广义的经济权利,是指有关经济生活内容的所有权利,包括经济自由权与经济社会权。广义的经济权利包括了下述的主要权利内容:

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其财产,国家也不得任意收回或无偿平调其财产;集体所有制法人,它们的财产属集体所有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要展开正常的活动,也必须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独立负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法人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法人可以完全独立的姿态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某个或某些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一个自然人可以不同的身份依法作为多个活动组织的成员。法人的活动是法人自身的活动,而不是自然人的活动,法人的财产及利益归属于法人。

3 结论

理论研究的生命根植于现实的需要。事实上,法人和自然人虽然同为民事主体,但两者基本权利的内容却大相径庭。现实中,愈发的凸显缺少对法人基本权利内容的规定是法人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的缺陷。通过对法人概念的简要介绍,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比较,以及对法人的本质的理解的基础上,突出了对法人基本权利的内容分析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法人基本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平等权、人格权和财产权三大块。

[1](德)罗尔夫·施托贝尔,谢立斌译.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8.

[2]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德)卡尔·拉伦茨,王晓晔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一)[J].法学评论,2004,(3).

[5]李永军.论权利能力的本质[J].比较法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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