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须合法

2010-08-15 00:42李文成
山东农机化 2010年12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村规民约合法

目前农村一些地方为了加强村民自治,进一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本地秩序,制定了一些村规民约,这是农民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也有一些民约,在内容上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村规民约掺杂了浓厚的封建宗派色彩。动不动就罚款。还有一些条款与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有的规定私人建房占地由村里说了算等等。

我们应该认识到,村规民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不得与宪法及其他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显然不具备罚款的资格。因此,村规民约里有罚款条款是不合法的。一些内容有问题的民约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村规民约对规定的惩罚措施没有完善的程序和手续,管理混乱,给个别人贪污、挪用甚至挥霍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同时,对村规民约建立起登记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指导,使村规民约逐步完善和配套,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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