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的防御方式

2010-10-25 05:54王芳玲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5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犯罪

文◎王芳玲

论职务犯罪的防御方式

文◎王芳玲*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群体腐败的极端表现,它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如何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已是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反腐倡廉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文围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际作初步的探讨。

1.法律震慑。法律震慑是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权,依法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通过诉讼定罪处刑,责令犯罪人改造自新的过程。这种预防具有法定性、严厉性之特点,是防御犯罪的根本。

实践证明,“惩治于既然”和“防范于未然”是遏制职务犯罪不可偏废的两种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只打不防,打得被动,打不胜打;只防不打,防而无力,防不胜防。惩治是保障,防范是基础。为之,检察机关要实行“预侦一体化”办案机制,把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严格依法办案,严肃定罪量刑,不得使职务犯罪主体逍遥法外。同时,要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坚决查办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惩治标准,防止各自为政,贻误办案战机。只有形成“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格局,才能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法律效果。如2000年,我院在查处某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举破获了刘某、党某等多人挪用公款犯罪窝案串案,依法追缴涉案款物1000余万元。提起公诉后,犯罪人被分别判处“3年以上15年以下”不等刑罚。后经回访发现,近十年来该银行工作人员“零”违纪,足以证明法律的震慑作用。

2.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检察机关利用宣教课件、宣传图片、犯罪漫画、犯罪人现身说法、廉政短信等内容丰富、图文并茂的宣传载体,广泛宣传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危害及预防措施,大力营建预防氛围,形成威慑效应的过程。这种预防具有直观性、教育性之特点,是防御犯罪的基础。

如2009年以来,我院利用检察办案的优势,研制了1套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试题,组织辖区国有公司近千人参加答卷,拓宽了职工预防职务犯罪知识面;编写了5部宣教课件,深入辖区高等院校、国家机关等单位进行法治讲座,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揭露职务犯罪危害性,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培养辖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形成了强大的法律震慑效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3.制度约束。制度约束是检察机关在监督各行各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协助其制定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规章制度,统一标准,严格落实,严肃督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统一、公开、公正、高效运行的过程。这种预防具有管理性、监督性之特点,是防御职务犯罪的保障。

事实证明,一切行政行为都要受各种规章制度的监督和制约,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缺乏有效的监督,行政行为便是一种灾难,倾斜到哪里,哪里将会衍生罪恶。为之,检察机关要制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保障机制,确定便于群众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方法,并给予新闻媒体相对的知情、调查、评论、曝光等权利,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制约职务犯罪的公开窗口。同时要结合办案,经常收集案件高发行业的信息,了解分析相关单位的廉政建设、内部管理与决策机制,针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经济活动或职务行为进行预防调查,预测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发现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依法向相关单位提出纠正建议,监督整改治理;对于不履行职责不接受预防监督建议以致发生职务犯罪的,应提请纪检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各种权力的运行在一个公开的、透明的、阳光的程序下进行。只有制约“权”的运作,监督“事”的操作,规范“人”的行为,才能达到“防风险、防隐患、防犯罪”的“三防”效果。如我院在调研辖区相关单位财务管理现状时,发现并查处了某公司财务人员杨某、刘某利用虚增手段,贪污公款120万元的重大犯罪案件。后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其出台了5项制度,修订了6部文件,有力推动该公司预防职务犯罪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4.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监管、教育等方面存在问题时,有针对性地向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主管部门或党政机关,提出有关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和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建设性意见,并监督整改的过程。这种预防具有专业性、针对性之特点,是防御职务犯罪的关键。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本身不能对人产生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来源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法律的威信。实践中,检察机关必须针对有关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以致造成国家、集体经济较大损失的;单位工作人员法制观念不强,部分岗位或环节多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需要纠正的;发现案发单位领导行使职权独断专行任意作为的、包庇犯罪分子阻挠办案的;案发单位所在行业系统屡次出现违法犯罪案件甚者发生“窝案”、“串案”或者有明显系统、行业特点等情形的,要分别向案发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系统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以扩大办案效果。如我院查办某小学原校长邓某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辖区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校,在教辅材料的征订、校服的定制、学生损害保险和择校费的收缴等项目中,购销双方暗箱操作,大肆收受回扣折扣款,形成账外资金,诱发经办人员中饱私囊,或集体私分等不法行为,弊端种种,严重侵犯了学生利益,败坏了校风校纪,损害了教师形象。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治理小金库,遏制乱收费,提升教师素质,构建法治校园,规范辖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预防对策,得到了市教育局、区纪委、区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区教育系统组织召开了“校长、财务百名人员”警示教育讲座、犯罪原因剖析会议,并根据检察建议,研制出台了《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财会人员职责条例》等4项制度、5部规章性文件。被兰州市检察院评为优秀检察建议,后被选送参加甘肃省优秀检察建议,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5.预防咨询。预防咨询就是检察机关根据被预防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管理执行机构发出的咨询邀请,用提纲形式列举法律适用、书面形式答疑解惑、归纳形式提出指导意见,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这种预防具有指导性、操作性之特点,是防御职务犯罪的前提。

预防职务犯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领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这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咨询服务创造了机会与条件。当检察机关接到预防单位发出的咨询邀请后,应区分情节:一要适度超前。要注意研究世界各国预防犯罪工作的理论和经验,突破现状,借鉴吸收,敢于超前。二要准确定位。要注意突出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三要从实际出发。如2009年,我院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咨询邀请,组织了“以案释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并对“招商引资、会计核算、发展规划”等专项咨询事项,提出了“五项建设性”指导意见,均被吸收、采纳,为辖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如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一些证券交易人员利用“T+0”结算程序的空当,挪用客户资金为自己炒股的犯罪案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实施“T+1”结算咨询办法,有效堵死了证券交易行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有效遏制了利用软件管理缺陷、视听技术应用等实施新型职务犯罪的在发生。

6.鼓励举报。鼓励举报是检察机关为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调动群众力量,鼓励举报犯罪,挖掘职务犯罪,敦促欲犯罪者放弃犯罪,正犯罪者中止犯罪,已犯罪者自首犯罪,受查处者坦白犯罪、检举犯罪、攀供犯罪的过程。这种预防具有群众性、广泛性之特点,是防御职务犯罪的依托。

我国法律规定,举报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群众举报和参与是发现犯罪的有效途径,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最直接形式。据官方网站数据显示:多年来,特别是1988年检察机关成立举报中心以来,相关部门年均接受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在20多万件,这些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充足的案源和可靠的情报信息,有力地震慑了职务犯罪,遏制了职务犯罪的蔓延势头。为了方便群众举报,近年来,我院相继开通了9种举报方式,如下图示:

通过上图举报方式,从2005-2009年期间,5年内我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约120条,其中:可查线索56条约占46.7%,无效线索64条约占53.3%。举报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再如国家药监局腐败窝案,就是举报的效果。事实证明,只有鼓励举报,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

7.区域联防。区域联防是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一般由检察院或者预防单位提出,经过协商确立预防的形式和联络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预防单位提供咨询意见,指导单位开展预防活动。检察机关可以在联系站单位聘请有关人员作为专职联络员,通过联络员了解有关情况,收集犯罪活动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查看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的书面材料、深入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现场,察看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走访相关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对象、结合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常规检查等方式和途径,发现漏洞并提出整改方案,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门的联席会议,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研讨、分析、论证会议。查找、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分析产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之所在,对症下药,消除职务犯罪存在的条件和机会。如2009年,我院会同辖区高等院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25家单位,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站,聘请的专兼职联络员,出台了《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预防职务犯罪营建了廉政保障,收到了很好的防御效果。

8.高薪养廉。高薪养廉是在强化司法预防措施的基础上,借鉴引进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预防职务犯罪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推动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入国际预防机制轨道的创新方法。这种预防具有创新性、借鉴性之特点,是防御犯罪的经验。

学术界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讨论中,有人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使官员不能贪;从严惩处,使官员不敢贪;加强教育,使官员不想贪的机制。本人认为还应加上高薪制,使官员不需贪。如新加坡国家,据有关资料刊载,本国的国民整体收入高,社会贫富差距小,生活保障完善发达,反腐防腐机制健全,公务人员待遇丰厚,违法违纪少,法治环境好,“廉政指数”位居亚洲国家第一,其最有效的防御措施就是高薪养廉。

再如德国,为了防止滥用职权,德国法律明文规定,所有公职人员任职前都由国家支付足额的报酬,以保证公职人员对国家的忠诚。他们在职期间终身受聘,工作比较稳定,不受激烈竞争、失业问题的影响,退休后也能受到国家比较周全的照顾,各种待遇优厚,其合法收入足以满足生活所需,无需实施犯罪获取非法所得。事实证明,德国防御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措施也是高薪养廉。该国属世界各国中预防职务犯罪最好的国家,廉洁指数位居世界前列。

搜索世界各国预防工作信息,适用高薪养廉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还有瑞典、丹麦、芬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全可以引用和借鉴于我国的各行各业,各种领域,从我国近几年的经济状况看,也具备了高薪养廉的条件,可以通过高薪养廉方式,消除“谁贪谁发财,谁廉谁受穷”的现象。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需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只要党、政府和方方面面都重视起来,确保检察机关交集适用上述有效防御方法,引导国家公职群体自觉遵纪守法,与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检察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长效防御体系,才能夯实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基础,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出丰硕之果。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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