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2010-11-08 10:00邬巧梅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 2010年3期
关键词:所属单位质量事故经济损失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质量事故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造成损失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管理,包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等。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质量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的质量事故;国家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5日及以上、返工工作量超过30%及以上、工期延误3%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经省(市、自治区)、集团公司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质量事故;因所属单位质量原因发生退货赔偿或产生纠纷,涉及产品或服务价值达30万元及以上的;造成工程停工3日及以上5日以下、返工工作量超过10%及以上小于30%、工期延误1%及以上低于3%的质量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3日以下、返工工作量10%以下、工期延误1%以下的质量事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负责质量事故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质量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调查处理特大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重大质量事故;

(三)对质量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组织研究预防对策;

(四)对所属单位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质量事故的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内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质量事故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

(二)协助上级单位组织的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发生质量事故时,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

(四)上报质量事故有关材料。

第三章 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的,各单位应分别上报。质量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情况紧急时,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属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所属单位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或有以下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和有关专业分公司。因采购物资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应同时抄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一)采购物资质量不合格,其价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服务或炼化检维修服务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功能严重降低、停工返工或工期延误等严重后果的;

(三)销售或矿区服务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赔偿或产生纠纷,涉及产品和服务价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质量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及质量事故现场的情况;

(二)质量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质量事故已经造成或者估计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在境外发生下列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除按照上述规定上报之外,应同时报集团公司国际事业部,由国际事业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一)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所在国或者地区规定采用的技术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涉及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集团公司实施质量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发生后,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质量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质量事故信息。

有关单位因质量问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按集团公司新闻发布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后,质量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质量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破坏质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质量事故扩大等原因,对现场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证物。

第四章 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调查。根据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检测机构人员参与调查。质量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由所属单位组织调查,重大质量事故由有关专业分公司组织调查,特大质量事故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组织调查。在上级部门未介入质量事故调查前,发生质量事故的所属单位应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质量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质量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二)核定或评定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三)认定质量事故的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质量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与质量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质量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质量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或透露有关质量事故调查信息。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

(三)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四)质量事故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

(五)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质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宜。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对调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调查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报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所有质量事故均应按照质量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有关单位应与对方充分协商,妥善处理。以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应按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采购物资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索违约金、赔偿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供应商准入资质。

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改进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实行质量事故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所属单位应加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或上年度质量事故汇总表和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及有关专业分公司。质量事故汇总表上报前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也应进行零事故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特大质量事故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重大质量事故由专业分公司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

第二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的所属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避免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将质量事故纳入所属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并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所属单位不得参加当年集团公司质量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三十二条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依据《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对质量事故其他责任者,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人员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视情节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责任人的处理,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进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专业分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专业的质量事故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2〕551号)同时废止。

(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邬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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