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实招” 强化企业责任

2010-11-11 10:09本刊编辑部
劳动保护 2010年8期
关键词:实招特大事故煤矿

本刊编辑部

7月7日,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7月17日以来,各地连发4起煤矿矿难:陕西韩城煤矿火灾28人遇难、河南郑州煤矿8人遇难、湖南郴州煤矿2人遇难;甘肃金塔煤矿透水13人仍被困井下。

我们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重特大事故反弹,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做的专题报告中,对事故多发的原因作了分析,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

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体现在企业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首先是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要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就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如实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给予严肃处理。

如对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许其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如实行更加严厉的经济补偿制度,再次提高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补助标准水平。

比如实行严格的行业安全准入。制定和完善各行业生产和安全技术标准,以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如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等等。

唯有采取有效的“实招”“硬招”,才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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