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兵役义务与权利探析

2010-12-18 09:41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战争动员系杨红亮
国防 2010年5期
关键词:服兵役兵役服役

■ 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战争动员系 杨红亮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作为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兵役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到战争胜负乃至国家存亡。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依法服兵役是全体适龄青年的一项义务,产生的直接效益是国家安全。但对于构建这种效益的主体即服兵役者来说,若其所履行的义务与应得到的权利难以达成均衡时,可能降低广大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滋生征兵工作的不正之风、制约部队战斗力发展等。因此,要分析兵役实施中义务与权利不均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均衡所带来的影响,这对于增强兵员素质,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提高部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具有现实意义。

一、兵役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法律规范

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并有物质保障。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而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规范,法的“大厦”是由权利、义务共同构筑而成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在我国,《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对兵役义务与权利都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法》第十章不仅对军人义务进行了规定,而且对军人权利也作了明确: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服兵役。《兵役法》第十章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也作了详细规定。

二、兵役义务与权利不均衡的主要表现

虽然我国法律对兵役义务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兵役工作实施中,由于多种因素制约,仍存在兵役义务与权利不均衡现象。

一是服役者自身存在着义务与权利的不均衡。军人获得较高的福利待遇,实质上是因履行兵役义务而产生的某种权利,这是国家对军人高风险职业的补偿。对于每个服役者来说,从入伍之日起就有行为风险和纪律约束相伴随。然而,有时服役者履行了规定义务,但相应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如服役者的津贴需完善、基础薪金相对较低、退伍安置与优抚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伤亡保险与退役医疗保险解决不够合理等。

二是服役者之间存在着义务与权利的不均衡。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初世同认为: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每年只有少数人服兵役。全国13亿人口,按照平均年龄84岁算,每个年龄段是1500多万人,按兵役法规定,从17至22岁可以服兵役,这6个年龄段共9000多万人,而且每年只征兵60万人,还不到适龄青年的1%;如果不算数量极少的女兵,只算男青年,服兵役的人数不到适龄青年的2%。当100个青年中,只让2个青年去无偿地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这势必影响公民服兵役的积极性。笔者认同上述观点,即本该是所有适龄公民应尽的兵役义务却由少数人履行,客观上造成适龄青年之间在履行兵役义务上的不均衡。加上不同地区、不同户籍服役者间的义务与权利也存在不均衡,这些地区补贴差异、城乡安置差异,都会产生服役者尽义务相同,享受权利不同的非均衡现象。

三、均衡兵役义务与权利的几点措施

为调动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依法征兵、依法服役水平,最根本的就是要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调整兵役政策,进一步均衡兵役义务与权利。

一是加强兵役法规制度落实。兵役法规,是调整兵役活动中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有《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兵役基本法规,《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一般兵役法规,还有各地人大制定的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兵役规章。在兵役工作中,要认真抓好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规范兵役义务与权利的统一。首先,要细化奖惩措施,明确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细化对拒绝或逃避服兵役行为、没有按规定完成征兵任务、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征集政治或身体条件不合格兵员行为的惩处措施,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进一步明确兵役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从制度上解决好兵役工作中有法可依、但执法较难的问题,形成奖优罚劣、运行规范的兵役工作环境和秩序。其次,要加强法规政策保障,使公民因履行义务而应享受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避免遗漏和偏颇。

二是建立合理补偿安置制度。要对现行的义务兵津贴进行适当调整,其最低津贴应不低于地方青年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应消除退伍安置政策上的城乡差别,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可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对绝大多数退伍士兵给予货币补偿,只对服役期间立有特殊功勋或因公残疾的士兵,实行国家供养或安排工作。在转业军官和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上,要借鉴发达地区进行岗前培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退役者就业创造条件和打造优势。对鼓励适龄人员入伍并积极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兵员输出和接收安置情况,由政府给予补助,或在财税政策上予以优惠。

三是加快职业化建设提高服役者待遇。由于军事装备技术含量提高导致军队对服役者能力要求越来越高,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一般采取减少义务兵数量,增加志愿合同兵数量的方法,加快军队职业化建设。如西方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已实行募兵制,初步实现了军队职业化。这些国家进行的兵役制度改革,改善了官兵待遇,增强了高素质人才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了部队战斗力。所以,我们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兵役制度改革,加快军队职业化建设进程、提高军人待遇,进而均衡兵役义务权利,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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