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0-12-18 09:41江西省军区参谋长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秘书长倪海峰
国防 2010年4期
关键词:动员法律法规国防

■ 江西省军区参谋长、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秘书长 倪海峰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防动员建设将由应急准备逐步转向全面、长期、有计划地持续准备。我们要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新变化,紧紧围绕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的目标,紧紧抓住并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国防动员建设带根本性、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推进国防动员各项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

一、大力推进国防动员体制实体化改革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得以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组织机构上下不统一、力量过于分散、职能交叉重叠、军地角色错位等问题,造成了国防动员主体权责不明,兼职机构和人员动力不足、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必须切实按照“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着眼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大力推进国防动员体制实体化改革。一是要完善“双应一体”的组织领导机构。将军地从事国防动员协调工作的综合、人防、交战等办事机构及征兵、学生军训、双拥、应急管理等有关力量予以整合,在国家和县以上各级政府设立一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纳入政府的编制序列,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作为各级国动委的常设机构,平时主要负责国防动员准备和应急管理,战时直接转换为国防动员指挥控制机构。这种方式,可在不增加编制员额的前提下,通过系统整合推进国防动员体制实体化,从而解决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二是要建强执行机构。国防动员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但需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还需要建强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团体的执行机构。为此,可在国动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个处(室)承担国防动员职能,编制一名专职人员,其他人员可为兼职;同时,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各部委厅局和工青妇部门年度工作规划,一把手负总责,成员单位执行机构负责本系统国防动员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通过把国防动员执行机构纳入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确保从根本上解决国防动员工作由政府抓落实的问题,从而真正确立起政府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三是要确立需求提报机构。国防动员主要是为军事行动服务的,军事需求是开展国防动员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必须明确军队的需求提报机构,研究完善需求提报机制,解决需求由谁提、怎么提、谁受理以及平时怎么提、战时怎么提等问题。

二、加快完善国防动员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靠行政命令和协调的方式开展国防动员越来越困难,必须加强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建设,以法律形式规范社会各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行为。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和地方在国防动员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相对滞后,保障、协调、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制还不够健全;作为国防动员母法的《国防动员法》刚刚出台,具体落实还有一定的滞后期;国家颁布的一些与国防动员关系密切的经济法规,如企业法、公司法以及建筑、交通、城市规划等行业法规,都没有国防动员的内容,有的甚至与动员要求相抵触。因此,加快完善国防动员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国家应从整体利益出发,制定统一的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建设框架。刚刚公布的《国防动员法》,明确了国防动员的基本方针原则、基本任务、主要内容、运行程序、体制规范、奖惩办法等,为国防动员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以此为基础,尽快制定出台与之配套的条例和实施办法,并在修订《公司法》、《企业法》等经济法律时增加国防动员内容,赋予其国防功能,以解决国防法规与其他法规条文不够协调的问题。地方人大、政府应结合各地实际,有计划、成体系地细化和制定潜力调查、通用装备物资征用补偿、民兵参战支前等配套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公民和法人在国防动员方面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不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同时,要具体规定国防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将国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大、政府的监督范围,加大执法力度,以维护国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努力实行多元化的国防动员经费保障模式

经费是国防动员的“血液”,是国防动员建设发展的物质基础,而健全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则是国防动员事业发展壮大的“引擎”。然而,由于国防动员经费保障政策不够科学,现行的保障模式是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出资、层级保障,国防动员建设发展要靠协调当地政府投资。因此,在当地政府财力不足、无力拿出更多经费用于建设发展的情况下,国防动员建设经费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经费保障上的不足,成为制约国防动员事业发展壮大的体制性障碍。对此,应根据《国防动员法》的相关规定,尽快着手改革国防动员经费保障模式,实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模式,即遂行抢险救灾行动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其他国防动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需求所需经费,比如高速公路建设、大型机械设备和大型集装箱船舶建造、企业新(改)建生产线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国家应完善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国防动员建设的鼓励政策;中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建立战备储备金,以确保急时和战时急需。这样,既筹措了资金,又理顺了关系,进而可保证国防动员建设的稳健持续发展。

四、强力推进国防动员指挥信息化建设

加强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是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需要,确保平时应急、战时应战并实施快速动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还存在诸多问题:理论研究多,实践运用少;缺少顶层设计,没有从全国角度进行规划部署、统一标准,导致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效益不明显;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自为政,既未形成体系,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各级、各行业已建网络的安全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建设水平低、利用率不高;等等。对此,一是应着眼未来信息化战争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纲要和技术标准,明确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安全指标,杜绝各自为政、重复建设、效益低下的现象。二是应加大现有资源整合力度,将各级国防动员指挥系统、应急管理系统、人防指挥系统等行业、部门建设的网络加以整合,以国防动员指挥信息网为主,建立纵向联通到乡镇、横向联通到地方有关单位和各类保障单元,具备应战应急双重功能的统一的国防动员网络体系。三是应注重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的实战性,利用组织国防动员演练、保障部队过境和遂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等时机,对已建网络系统进行战时适应性检验,并通过改革完善提高国防动员系统的指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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