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付全
摘要:通过考察中国香港的警队内部警察执法责任制度、内外结合的投诉警察制度与警队外部的廉政公署制度,获得我国的警察执法责任制度必须可操作化、强化公民在追究警察执法责任中的作用、及时公布追究警察执法责任的情况、成立独立的警察督察部门等启示。
关键词:香港警察执法责任制度;强化公民作用
中图分类号:D693.6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75-02
一、域外警察执法责任制度
(一)中国香港的警察执法责任制度
为了保证警察依法执法,正确地履行职责,预防和惩处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国香港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警察执法责任制度。1948年颁布的《警察条例》是香港警察的根本大法,它确定了包括纪律和处分制度在内的香港警察的基本责任制度。香港警务处长根据《警察条例》等法律制定的《警察通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警队的管理与警察的行为规范,是《警察条例》的具体化和补充[1],这是香港警队内部追究警察执法责任的主要依据。
1.香港警队内部的警察执法责任制度。中国香港《警察通例》的第六章规定了30条警察行为守则,这是香港警队对警察品行、形象、执法和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最低要求。一般而言,对违反行为守则者,只是给予批评教育,但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达到了违反警队纪律或香港刑律的程度,则要按纪律处分程序给予惩处。《警察通例》还规定了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而擅离职守和拒绝服从上司等13种警察的违纪种类及处分种类和处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