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提案议案专题

2010-12-26 02:28
中国工人 2010年4期
关键词:住房农民工

两会提案议案专题

●央企应全面退出房地产业

“央企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现在应该是下决心的时候了。”驻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参事张泓铭表示,他正在撰写一份递交给全国政协的提案,将明确建议具有垄断性的中央国有企业不宜进入一般竞争行业,因此央企应全面退出房地产业。

央企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支撑,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高房价的助推器。

2009年以来,房地产业的投资使一些央企成为市场持续性的热点话题。有媒体统计资料显示,目前约130家央企中,有70%左右涉足房地产。

“有人提出,央企也是市场的主体,为何不能在市场竞争中胜出成为‘地王’的主角,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张泓铭表示,作为中央国有企业,大都带有特殊的权利和责任,不是一个独立意义上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央企在经济领域内,主要应该从事同国家安全、重大资源自然垄断密切联系的那些行业的经营,比如石油、石化、电力、铁道、通讯、航海、航空、航天、军工、金融、保险等行业,实现特殊的国家性任务,而非参与国内的行业竞争。

央企之所以能在地产界呼风唤雨,并屡屡击败原有旗舰企业成为“地王”得主,主要是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支撑,而这恰恰是央企独享的特殊体制福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高房价的助推器。“你有那么多的资源,为何不去做国家更想要你们做的事,反而要在竞争性领域与民争利呢?所以,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是不必要的,进一步说,在土地拍卖市场上凭借行政人脉和资金因素取胜,更是错误的。”

[2010-03-03《东方早报》]

●将住房保障纳入政绩考评

民革中央认为,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虽然一定程度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但在具体运作中也累积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住房保障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法律指导和约束;保障性住房供需失衡,保障范围覆盖面狭窄;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匮乏,资金支持体系不完善;住房保障责任制度缺失,监督追究机制不健全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和地位,规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保障资金的来源以及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等,实现对各级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责的最大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明确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实现住房保障资金渠道多元化。要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制度,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事权和财权;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地方住房保障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同时,通过政策工具和金融创新,引导拉动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多层次保障性住房体系。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扩大保障覆盖面。将“夹心层”、无住房的非户籍常住人口住房问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租售并举和货币补贴等方式,建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

四、建立住房保障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对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中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诈瞒骗等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将住房保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评、测评政府官员升迁的硬指标,执行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2010-03-05《法制日报》]

●可优先对豪华别墅征物业税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提交提案建议,出台物业税,要通过听证会形式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沟通。

贾康提出,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这样的财产税,可以增加住房市场上中小户型的需求比例,从而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此外,可以减少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活跃租房市场,提高社会中不动产资源配置的效率,还能促使不动产投资、投机行为收敛,有利于减少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及其导致的市场大起大落的可能性。贾康认为,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客观上将增加住多套房、高档房的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所筹得资金转而用于国家财政支出将更多扶助低收入阶层。这种再分配调节作用,对于我国推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相关制度建设,现实意义重大。

贾康提出,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方案,建议将税的名称在方案中规范地表述为“房地产税”。他还建议有关方面积极征求公众、专家、各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在一些关键点上可采取听证会方式加强透明度和不同意见的沟通,通报“空转”试点地区的有关情况,增进各方对此项重要改革的理解与认同。

“对于一般性消费住房,物业税开征初期不应该考虑征收。”贾康认为,实施的初期,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不考虑实征。但是,管理上很容易认定的独立别墅、豪华公寓则可先行实征。而对于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是可考虑的。

[2010-03-04《成都商报》]

●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关系到全国上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上千万农民工子女未来发展的现实问题,也是涉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提高国民素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为此,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使农民工的子女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把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作为本地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作为考核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各地对非户籍生入学条件的限制。

二、建立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中央、省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央和流入地省、市和县级政府合理分担的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对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划拨相应的教育经费,减轻流入地过重的财政负担。

三、建立健全以公办学校为主体,民办学校为补充的农民工子女教育网络。应加强接收农民工子女公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办学校学位。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学校发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经费补贴和扶持力度。逐步把民办学校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享受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四、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机制。严格执行“一费制”标准,禁止对农民工子女乱收费。采取“减、免、捐”等措施,支持和帮助贫困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与农民工子女的家庭联系,帮助学生尽快融入城市社会。

[第一提案人徐振寰 2010-03-06中国网]

●取消中考,将大学增加为6年

全国的教改方案征求意见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国的教育该向什么方向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学院设计艺术学院副院长吴海燕大胆地拿出了《调整我国全日制普通教育模式》的方案,并排出一张表格,建议将初高中合并为4年,而大学则增加为6年。其中,调整后的普通学历教育模式为小学6-11岁,中学12-15岁,大学预科16岁,大学本科17-20岁,毕业后如不继续深造,则需参加高等职业教育1年。她认为,教育问题不仅仅是取消中考能够解决的,整个学历教育的体系已经到了需要总体改革的时候了。

对于吴海燕委员的提案,最受关注的便是“取消中考”,压缩中学学制。不过,吴海燕解释,她所讲的取消中考并不是说就不考试,而是在基本条件下的特色教育,把考试分散到每个阶段中。比如学完一门课就考掉,不要积累到毕业时一起考。有些小孩在初中时反弹性特别强,很多人才都到后阶段才表现出来的。小学到中学阶段,培养的标准应当界定在逐步学会独立生活能力、能较好地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科学文化知识。中学到大学阶段,培养的标准应界定在逐步培养全面生存能力、能逐渐学会自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能力。

[2010-03-06《扬子晚报》]

●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建议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未来5年间,使城乡人均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近期中央高层曾多次明确表示,要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就是要提高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但在劳动者工资已经基本上由市场决定的当下,提高工资并不能由一纸行政命令来完成。对此,迟福林提出了两项针对性的建议。

一是实施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和工资定期增长制度。赋予并保障工人进行工资集体谈判的权利。除了工会外,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谈判机制。

二是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使职工真正享受到企业增值红利。不少发达国家推行这项带有福利性质的计划。职工无偿或低价获得企业股票,参与分红。

对于农民收入的增长,迟福林认为当前应该尽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土地资产增值的红利。有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权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大约得60%-70%,村集体组织得25%-30%,失地农民只得到5%-10%,甚至更少。

因此,迟福林建议尽快出台土地物权法配套法规,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农民产权主体的地位,使农民能够充分享受土地流转的增值收益。

“打破垄断”是收入分配改革无法回避的话题,既得利益的阻碍也被称为当前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难以出台的原因。迟福林表示,垄断是造成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的重要因素之一,尽快建立起规范化的收租分红制度,提高国有企业上缴租金、税的比重。

他表示,应尽快建立常态化的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收租分红机制,并建议将征收“特别收益金”改为征收“超额利润税”,将垄断利润以税收名义收归公共所有。此外,还应建立全口径的财政预算体系,尤其是涵盖国有企业的资源使用租金和利润分红。

[2010-03-02《第一财经日报》]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不断调整,屡有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仍显缓慢且水平偏低。为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建议:

一、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对最低工资标准定时调整,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二、要效仿国内燃油价格调整机制,建立与CPI、GDP挂钩的最低工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进行充分论证和听证,让工资指导线随着物价、经济增长而增长;要充分考虑到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支出增长的因素,将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中。

三、要进一步完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可以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相关办法和工资指导价位,分行业实行有区别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保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落到实处,切实贯彻政府的惠民政策。

[宗庆后 2010-03-01人民网]

●调整个税起征点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加大税收“提低、控高”的调节力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个税起征点、超额累进税率和层级。同时,提高消费征税税率并扩大征税范围,尽快试点推广物业税,择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代表委员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选穗沪试点个税改革,分家庭个人灵活报税。

继宗庆后、李书福之后,人大代表、广东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明珠昨日下午对记者表示,她也准备在“两会”上建议,将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则认为,仅仅提高个税起征点还远远不够。“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是工资税,炒股票的人反而不交税,劳动的人反而要交税,这有悖于社会公平。”

“可以选择上海或广州进行试点,当地居民可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选择以夫妇为单位来报税。这样做的工作量也不会很大。从长远来看,我们作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公共管理能力一定要加强,如果连这一点税都收不上来,怎么管交通、污染和公共服务?”

[2010-03-04《广州日报》

●缴纳个税应先扣除养孩子花销

“国家收入分配中,个人收入确实偏少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表示,国民个人收入应通过个税改革得到提高。

早期,由于国家收入少、中央收入少,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制度也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已经过去了16年,我认为我们已经到了一个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的时间点,判断下一步怎么走。

资料显示,我国个人收入虽然绝对额在提高,但其占据国民收入的GDP比重逐渐下降。刘克崮建议,个人收入占据国民收入比重偏低问题的解决,不能依靠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实现,而要依靠个税改革,最终通过个人综合所得纳税实现——即把一个人一年的所有收入统计出来,扣除养小孩、赡养老人的费用后按一定税制纳税。

刘克崮在提案中建议,目前是中国调整资源税的有利时机,政府可适当考虑扩大征税范围,将地热、矿泉水资源以及更多非金属矿原矿纳入征收范围,并相应提高税负。

刘克崮提案的另一内容是“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制度要实现内外资统一”。他表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了引进外资,有诸多内外资税收不对等的制度,现在当年的财税制度还有两个遗留问题,就是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制度“内外有别”。“今年应当尽快实现统一,以打造完全统一的中国大市场和税收制。”

[2010-03-04《新京报》]

●70岁以上老人就医全部免费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建议,大量70岁以上老人属于较困难的群体,从尊重关爱老年人的社会责任出发,建议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看病或住院,免去先行承担的“门坎费”。

他认为,目前按照有关规定,一般城市三甲医院看病的“门坎费”为880元,一年交一次;住院的“门坎费”为880元,一年住几次院则交几次“门坎费”。这对于目前众多的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人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因为70岁以上老人有的无工作,有的退休时间较早,退休工资较低,虽然近几年国家已多次上调了退休工资,但与目前物价与基本生活开支的增长相比,众多的老年人仍属于较困难的群体。

据调查,一个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老人,每月自己要承担的药费为200-300元不等,如再遇上住院,除交“门坎费”外,还得承担住院治疗全部费用的近三分之一(包括空调费、服务费、床位费等),这无疑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年龄越大的人生病住院的可能性越大,为国家建设曾作出过贡献的老年群体本该在晚年享受社会的福利与关爱,但看病的“门坎费”却使他们望而生畏,无力承担。

从尊重关爱老年人的社会责任出发,建议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看病或住院,免去先行承担的“门坎费”,让为国家做出过贡献的老年群体能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效,多渠道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让他们能轻轻松松地度过幸福晚年。

[2010-03-09《小康》]

●增加“欠薪罪”,追究欠薪逃匿等刑事责任

针对今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目前这种贫富差距拉大的背景下,工会如何维护低收入者的权益的问题,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邹震指出全国总工会有几条建议:

第一,温总理在报告中提出,要逐步扩大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的比重,以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的比重。我们认为应该把这一要求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去,并且把它作为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考核目标。同时我们认为,在国有企业,也应该建立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相挂钩的机制,也就是说,把对企业职工工资这样的情况也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的主要考核之一。

第二,要进一步加大有关工资分配的立法力度,进一步出台工资条例,同时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订,增加“欠薪罪”,明确对欠薪逃匿等恶劣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薪酬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工资指导线等制度,加强对劳动定额的管理和指导,特别是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的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制度,对侵害职工收入分配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定要严惩。

第四,继续推动企业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工参与度。

第五,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和税收制度,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充分发挥二次分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努力解决因为垄断、户籍这些问题对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

[2010-03-09中国网]

●缩短矿工入井时间,减轻矿工劳动强度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就此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河南、江西六省部分煤矿集团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矿工一个班下来,总的时间大多在10个小时左右,有的超过11个小时。

矿工在井下工作时间过长,造成精神疲劳、工作精力不集中,不但影响身心健康,而且极易出现安全事故,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因此,建议按照《意见》要求,解决以下问题:

一、由政府制定相关条例,强制推行“四六作业制”,将矿工每班入井至出井的全部时间控制在8小时以内。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井下都采用人车接送矿工,以减轻工人的体力消耗,降低矿工劳动强度,为矿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班前、班后会议非常重要,但可以考虑在安排完工作,搞好安全确认的基础上精简会议内容,减少其它闲杂环节。

四、生活区与生产区分离和没有职工宿舍的中小煤矿,单位应配备专用班车,缩短职工上下班路途时间。

[第一提案人张鸣起 2010-03-06中国网]

●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得到高速发展,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80%以上。但是,建筑业农民工这样一个重要群体,在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更为突出。这是因为建筑业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大量农民工仍然是由包工头直接雇用,约占60%左右;劳务企业为逃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不愿意签订;建筑业“以包代管”,导致农民工权益被忽视;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临时用工和短期用工较多。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坚持劳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专项治理和排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用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的覆盖率,使劳动合同真正成为农民工权益的护身符。

二、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非法用工。对建筑劳务企业,在资质管理、税收等政策方面给其较宽松的经营环境,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劳务企业将零散的包工头队伍收编到劳务企业中,引导一些低资质建筑企业向劳务企业转型。在消灭包工头的同时做大做强建筑劳务企业,减轻劳务企业经营压力,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合理、有序的劳动用工机制。同时,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教育,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规范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劳动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基本生活条件等主要问题。并要研究适应建筑行业特点的农民工专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增强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率。

[第一提案人盛明富 2010-03-04中国网]

●对女性采取弹性退休制度

来自医疗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逐步延长女性退休年龄,甚至可以对女性采取弹性退休制度,在一定年龄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退休时间。

冯世良委员认为,我国现行退休制度确立于建国初期,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这种退休年龄的规定存在性别差异,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而且也没有与时俱进,60年里,人均寿命大大延长,女性受教育程度及政治参与度不断提高,现行政策已凸显出不合理性。

在冯世良看来,现行女性退休年龄政策除了违背男女平等的精神外,还存在诸多不合理性:首先,是对女性人力资源的浪费。随着社会发展,大批女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在体力上并不逊色于男性,她们普遍受过高等教育,55岁时正是她们思想、业务、水平、能力的“黄金期”,这时候退休是对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男女同龄退休是国内、国际退休制度改革趋势之一。目前,京、沪、深圳等地区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日益强烈,吉林长春已开始实行男女同龄退休。而在国际上,规定男女同龄退休的国家约占80%,同龄退休体现了国家对男女平等的参与权和发展权的尊重。再次,男女同龄退休有利于减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负担。

建议一定年龄范围内自由选择。延长女性退休年龄不能一步到位,应循序渐进,建议采取两步走的方法:第一步先提高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年龄,第二步是采取弹性退休制度,逐步取消男女退休年龄差别,延长女性退休年龄。弹性退休政策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普通女干部和工人可根据自愿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退休年龄,同时,要严格区分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等不同情况。

[2010-03-05《北京日报》]

●逐步放开二胎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葛均波认为,“民工荒”、“老龄化”都折射出我国人口结构出现问题,“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30年了,确实对我国人口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面对新问题也不能‘铁板一块’,应适当调整。”

葛均波说,计生政策导致了人口的出生率低,其直接带来的一个经济问题就是我们的人口红利减少。民工荒就是具体体现。另一个问题是严重的‘老龄化’趋势,使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沉重。而另一个社会问题是男女比例失调,这将成为我国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放开计生政策,是否会导致中国家庭爆发式多生孩子?葛均波认为,调查显示,辽宁符合条件的年轻夫妇中,七成不愿意生二胎,而上海符合条件者仅18.5%愿意生二胎,86%因经济压力不想多生。

全国政协委员张茵的提案也是呼吁国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她的想法是逐步放开二胎政策,“可以有3—5年过渡期,让一部分人先生,然后完全放开。”

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的计划则更为急切。他指出计划生育弊端凸显,生育政策调整异常紧迫、刻不容缓,主张在今年起就逐步推行“提倡生一个,允许生两个,杜绝生三个”新政策。

[2010-03-07《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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