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跃华,曾令华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及中国选择
庞跃华,曾令华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
未来十年(2011~2020年)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迅猛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我国PE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在此关键点上,我国PE行业的组织形式研究显得非常重要。从国际上来看,主要包括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设立模式的选择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来减少信息不对称,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PE;组织形式;治理结构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制度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是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出现的重要现象或耀眼的金融亮点,是继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可或缺的影响。一般认为,PE是以1946年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RD)的成立为其起始标志,起源于美国并在该国得到了充分发展,此后在欧洲、日本和以色列等国蓬勃展开,并促进了其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PE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其间一波多折,致使本土PE发展缓慢,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外资PE。我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重要阶段,急需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经济增长模式战略转型,解决当前流动性过剩等问题,在此积极探索我国PE行业的组织形式确立与规范显得尤为迫切。
从国际上来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的存在以及发展的状况取决于它们解决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