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海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Lipton和Lorsch(1992)认为董事会规模应该控制在10人以内,7~9人是理想的规模。当董事会人数超过10人时,效率会大大降低。Yermack(1996)发现公司绩效与公司董事会规模负相关,具有较小规模董事会的公司具有较高的市值。Eisenberg(1998)等也得出了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绩效越差的结论。孙永祥和章融(2000)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负相关,董事会规模越小,公司绩效越佳。此外,何卫东、张嘉颍(2002)也证实了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负相关。国外文献总体而言倾向于认为董事会规模较小比较合适,董事会的规模与公司绩效之间具有相关性。因此,国内研究总体而言也倾向于认为董事会规模较小比较合适。
Rosenstein和Wyatt(1990)发现任命外部董事的消息将给股票价格带来积极的反应,Hermalin和Weisbach(1998)指出当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加时,股东与董事会的利益更容易协调。但是Bhagat和Black(1999)指出独立董事并不能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国内学者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许多的研究,靳云汇、李克成(2002)研究表明与第一大股东无关联的股东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越高,越有助于提高董事会效率。何问陶、王金全(2002)的实证研究表明,有独立董事的公司在有效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和改善业绩方面与其他公司相比并没有突出之处。吕兆友(2004)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比例越高的公司绩效越高。于东智、王化成(2003)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当期的财务与经营绩效并没有起到显著改善作用,甚至可能降低了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