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敏
人民公社历时二十五年,国家创设了以“乡”为单位的再分配经济体制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具体就是社员的生产和生活以队为基础,财产权为“三级所有”,经营上实行统购统销的方式,农民只保留少量的自留地生产以补充日常生活所需和参加集市交易。这种体制有效地克服了农村基于财产而致的社会分化,或农村“新阶级”的出现。公社时期的二十五年,农村社会不平等程度远低于市场型国家,也低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Parish&Whyte,1978)。但是人民公社期间是否就是完全消灭农村的不平等?是否实行这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就能杜绝乡村社会分化机制的生成?或者说再分配经济体制是否会产生新的不平等?
这个时期的农村社会分化与其说是社会的不平等,倒不如说是社会的“逆向”分化。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农村社会难以出现基于财产和市场机遇的不同而导致的社会财富不平等,再分配权力运用也受到严格的控制。因而人民公社时期的社会分化是保障穷人生存底线并为农民习俗接受的社会分化。[1]这种体制的结果就是社员的生活只能维持在相当低的且只能温饱的水平上。但是,即使在高度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下,家庭之间也会存在收入上的差距。这在公社时期的分配体制上可以看到。
人民公社期间实行的是工分制,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本质。在生产队中,每一个劳动力根据体力、劳动技能和劳动态度,甚至阶级成份被评定一个“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