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佳玉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带动了能源消费量的急剧上升。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原油占23%,石油消费量位居世界第二①参见《世界与中国的能源数据比较》,载http://nyj.ndrc.gov.cn/sjtj/t20051128-51344.htm,2011年11月1日访问。。陆上石油开发已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海上石油开发及石油进口极大地补充了国家石油需求的缺口。然而,海上石油开发及油轮运输中频发的溢油事故却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污染。2011年6月4日蓬莱19-3油田发生的溢油事故和2002年11月23日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的“塔斯曼海”轮船舶碰撞溢油事故,是近年来海上石油开发及油轮海上碰撞导致的最为严重的溢油事故。与溢油事故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损害后果不相匹配的是事故发生后遭遇的索赔困难。“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历时7年最终以调解结案,且获赔数与最初的诉讼请求相去甚远;康菲溢油案截至2011年年末,漏油仍未得到完全控制,行政主管部门在寻找法律依据追究康菲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时,发现缺少有利的法律依据而仅开出了20万行政处罚的罚单。与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设立的200亿美元财务担保相比,在中国海域的污染成本微缩到了石油开采者可以不屑一顾的程度。
尽管海上石油开发与油轮货物油或燃料油溢出属于不同的污染源,但都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防止油轮污染的法律制度相对预防、响应海上石油开发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制度而言要完善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