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鹏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随着第三方物流的迅速发展,第三方物流的内涵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地,供需双方之间订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内容也逐渐复杂化。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是,现阶段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怎样的法律性质,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违约,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来确定其法律责任。
何谓物流?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因为“物流定义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适应不同的经济活动目的,在不断地进化和完善,而且即便在同一历史时期,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也因不同的团体组织和学派,或者因所站的角度和出发点的不同而各有差别,物流定义和用语至今仍有争论。”[1]
在中国,有物流权威学者将物流分为传统物流和现代物流,传统物流对应的英文是physical distribution,现代物流对应的是logistics,前者侧重物品的运输、包装、储存、搬卸和信息活动本身,后者侧重对物流的现代化管理。
鉴于目前中国“物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一些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开始采用现代物流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实施流程再造和服务外包;传统运输、仓储、货代企业实行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一批新型的物流企业迅速成长,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服务模式、多层次的物流企业群体”的事实,以及讨论的是有待解决的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问题,而非已经成熟的运输、仓储等法律制度,笔者所指之物流仅指现代物流,而非运输、仓储这样的传统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