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月林,张智勇
(1.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因此,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首先必须确定碰撞责任比例。
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碰撞损害赔偿必须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因此,在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时,首先必须考虑各船的违法行为与碰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此,笔者在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方法。
在英美法系,英美侵权法对因果关系采取了“两分法(bifurcated approach)”的分析方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factual causation)”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legal cause)”。
在“两分法”下,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然后再确定已构成事实上的原因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可归责性,即是否成为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确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法律规定的设计及法律政策的考虑,确认侵害行为是否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原因,需要弄清“事实是什么”、“实际发生了什么”和“如何发生的”这一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