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整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六项规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