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龙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进入到创建红军、建立农村根据地和开展土地革命的新阶段。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壮大,大量白区群众和白军士兵纷纷来参加红军。如何使来归者分享到土地革命的成果,从而保障他们自己及家属的生活,是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并调动其作战积极性的重要条件,也是稳定发展红军队伍和争取革命战争胜利的重要保证。红军公田正是中共为应对这一问题而实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土地制度。但是从以往学界对其研究来看,不仅成果少,而且不够深入系统①参见唐敦教等:《川陕革命根据地斗争史》,华夏出版社,1989年;张启明:《从〈红军公田牌〉看川陕苏区的红军公田制》,《四川文物》1992年第3期;罗其芳:《川陕苏区“红军公田”制探析》,《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周树立:《论井冈山时期解决战争勤务动员的红军公田代耕制度及其启示》,《科教文汇》2007年12月上旬刊;贾莹莹:《试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红军公田制度》,《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等。。本文以产权制度为视角,对红军公田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生、经营管理以及其所发挥的历史作用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考察。
在土地革命过程中,中共党内最初对是否应该分配土地给红军耕种是有分歧的。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只要求将没收的公有土地留一部分分给“退伍的兵士耕种”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1927—193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