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记者 一案件女主角的牢狱之冤

2011-02-05 12:15王晨萧剑锋
西部大开发 2011年5期
关键词:看守所加油站公安局

◎文/图 王晨 萧剑锋

5月17日一早,赵俊苹到西丰县公安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她决定离开西丰。

2008年曾引发舆论关注的“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的导火索,赵俊苹涉嫌诽谤罪、偷税罪一案日前进入再审程序。

出狱后,赵俊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她坚称自己无罪,并要求辽宁省高院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铁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并对自己3年多的“冤狱”作出赔偿。

辽宁省高院决定指定铁岭中院再审。5月16日,该案在铁岭中院开庭审理。

被遗忘的主角

2008年年初,因为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时任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该报道的《法制日报》下属《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西丰县公安局的多名民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朱文娜进行拘传。

该事件迅速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公权力与媒体较量博弈的样本,迅速演变为公共事件的“西丰事件”成为政府危机公关的反面典型,以及公器私用造成舆论监督环境恶化的案例。此后,“西丰事件”还走进了中央党校案例教学的课堂,成为省部级后备干部和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如何处理公共事件的必修课之一。

“西丰事件”最终以西丰县公安局撤销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罪的立案和县委书记张志国引咎辞职而告终。

然而,在舆论渐渐平息的同时,引发该事件的女主角赵俊苹却被人们遗忘。彼时,正在看守所里等待朱文娜为其讨回公道的赵俊苹,对外面世界发生的一切一无所知。

曾经,赵俊苹在西丰县拥有两家加油站和一个自选商场,在当地小有名气。

2006年,西丰县委、县政府要兴建东北土特产品交易中心,由铁岭市某开发商具体承建。赵俊苹拥有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拆迁范围。西丰县拆迁办委托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对沈丰加油站评估,最初的评估值为364万元。

“加油站地处西丰县商业中心,此前每年的营业额就能达到近千万元。”赵俊苹多次找到拆迁办协商,但终未能达成协议。

2006年5月,沈丰加油站被强制拆除。赵俊苹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不能给赵俊苹补偿;赵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加油站与拆迁无关)都不准开业;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苹采取措施。

2007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称接到举报,反映赵俊苹的自选商场涉嫌偷税,对赵立案侦查。公安局搜查了赵经营的鸿鹏自选商场,又在西丰县电视台播发通缉令,通缉赵俊苹。同时将赵的加油站、自选商场查封。

激愤之下,正在沈阳治病的赵俊苹编了一条短信,发给了西丰县的部分领导干部。

短信发出的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苹二姐等人抓捕。

听到家人被抓的消息后,赵俊苹于2007年3月15日携带关于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违法的举报材料进京,打算向中纪委反映情况。3月21日,西丰警方从北京将赵俊苹抓回西丰,没收了全部举报材料。

2007年10月30日,在赵俊苹被羁押7个多月后,西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俊苹涉嫌“偷税、诽谤”一案。

2007年12月28日,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诽谤罪,判决书称,被告人赵俊苹为泄愤,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法院认定,赵俊苹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2008年1月1日,《法人》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引发了“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舆论随后将目光投向了记者维权和公权私用,而另一女主角赵俊苹的命运却鲜为人知。

艰难的申诉

对于判决,赵俊苹一直希望上诉。2008年1月3日在西丰看守所会见律师时,赵就曾要求上诉。

按理说法院判决后,案子已经移交,公安机关本来没有办案权限了。然而,第二天西丰县公安局的一名副局长又来到看守所提审她,以抓人、牵连家人作为要挟,让赵撤诉。

“只要不再找我亲人的麻烦,保障我家人的安全,我就同意撤诉。”赵俊苹说,提审她的公安局副局长承诺,如果撤诉就可以满足她的要求。赵同意了。

1月11日,在会见律师之前,看守所管教又把撤诉状还给了赵俊苹。因为她还没有上诉,撤诉状当然不管用。在看守所的律师会见中,赵认为自己是被胁迫的,向律师表明还要上诉,并签下了上诉状、授权委托书和一份绝命书。

然而,在上诉状被交到法院后,赵俊苹在看守所又受到了威胁。时任西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又来到看守所对她说:“不让你离开西丰看守所一步。”

赵俊苹回忆说:“他们以全家人的安全为条件相要挟,以办保外就医和协调拆迁安置补偿为条件让我撤诉。我不相信。1月17日中午,李长江让我给张志国写一封道歉信。我在道歉信中写道,我只是想获得拆迁安置费,发短信纯属误会。我认错了。我还用李的电话跟张志国通了话。张志国要求我收回授权委托书,并保证我年前回家过节,办保外就医。我就同意撤诉了。”

1月19日,赵俊苹再一次签下了撤诉状,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当天下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同日,该裁定和先前的判决生效。

回到看守所后,赵俊苹每天在等保外就医的消息。彼时的她没有想到,10天后,张志国会因“进京抓记者事件”被责令引咎辞职。

2008年3月27日,赵俊苹被移交到沈阳女子监狱,开始服刑。

次日,赵俊华来到北京,找到之前在“西丰事件”中帮助朱文娜维权的律师周泽,委托其为赵俊苹申诉。而在服刑期间,有人多次找到赵俊苹做工作,让她接受一二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签订协议,并放弃申诉。但赵没有同意。

4月16日,周泽和赵俊华向铁岭中院提交申诉状。8月13日,铁岭中院通知进行立案复查。9月24日,铁岭中院正式通知赵俊华,“以前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并无不当,申请的再审理由不符合相关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10月6日,赵俊华向辽宁省高院提交了申述状。

2010年7月29日,辽宁省高院作出了(2009)辽立二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认为赵俊华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铁岭中院再审。

迟来的辩护

在2011年5月16日的庭审中,没有公诉机关的代表出庭。法官听取了赵俊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周泽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了辩护意见。

周泽表示,原审判决认定赵俊苹犯偷税罪和诽谤罪是错误的,原审裁定“准许赵俊苹撤回上诉”也是完全错误的。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至法院,才处理。本案的被害人张志国并没有以原告身份告诉至法院,而是以其县委书记的特殊地位,动用公权力,指使司法机关违法侦查、起诉、审理,全部公诉程序都是违法无效的。特别是公诉机关撤诉后,在基本事实、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重新起诉,更是严重违法。”周泽说。

“无受害即无犯罪”。 周泽认为,本案没有受害人的举报,也不知具体的受害人是谁,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案件来源都没有,赵俊苹的诽谤犯罪根本无从谈起。在卷证据证实,赵俊苹只给28位西丰县的领导干部发过短信,这些人在证词中一致表示,收到短信后都已删除,没有向他人转发和扩散,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对西丰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危害。因此,赵俊苹编发短信的行为,无论作为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都不具备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周泽认为,赵俊苹被指控的偷税罪也不能成立。

周泽表示,赵俊苹的鸿鹏自选商场在办理纳税登记之前的试营业期间,是由电脑记账的,所有的销售收入都可以通过电脑查阅,没有任何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在办妥纳税登记之后,一直照章纳税。在被追诉之前,税务部门从未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赵俊苹不存在拒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形,根本不符合当时刑法规定的偷税罪的构成。而其经营的沈丰加油站向曲汝兴工程队,辽源市春蕾机械工程处销售柴油共计金额268269.91元的问题,是由于2006年5月12日沈丰加油站被强制拆迁后,储油设备被拆除,油无处存放,在公安局监督下抽取存油赊销的,至今油款尚未结算,也未开具发票,不能作为销售收入报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原审判决认定赵俊苹犯偷税罪的核心证据是西丰县公安局委托辽宁中实会计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但该司法鉴定是以‘鉴证报告’之名出具的报告,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同时,该‘鉴证报告’认定赵俊苹构成偷税,这属于法律适用问题,而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司法鉴定机构完全无权作出这样的认定。”周泽说,“这正好证明,办案机关违法办案。纳税人本身有对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决定书认定的应纳税款是否准确,通过行政复议都可能被改变,以这样不具有确定性的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是十分荒唐的,而且剥夺了被告人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违法的。再说,这份行政处理决定本身只是行政处理而不是行政处罚。连行政处罚都不必要,怎么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周泽认为,赵俊苹编发短信反映张志国存在的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的批评、控告、检举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不应受到打击报复。

“这是一场迟来的辩护。其实,我在2008年就接受委托,准备二审为赵俊苹做无罪辩护,但最终因赵突然撤诉而不了了之。”周泽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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