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证据法定形式的三个疑问
——我国证据法定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因应之道

2011-02-10 06:01:18马可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马 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对现行证据法定形式的三个疑问
——我国证据法定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因应之道

马 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我国的证据法定形式只有八种,诉讼中证据只能以这八种法定形式存在,不能再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本文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归纳为三个疑问,从三个疑问入手来分析现行证据法定形式存在的缺陷,总结出现行证据法定形式存在的三个深层次问题:一是证据法定形式呈现封闭性,很多证据无法归入八种限定的法定形式;二是法定证据定义阙如,各证据法定形式内涵外延不确定;三是证据法定形式划分标准混乱,各证据法定形式相互交叉,叠床架屋。这种不合理的立法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证据法定形式形同虚设。因此,对现行证据法定形式进行重新审视,着力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证据;法定形式;封闭性;定义;划分标准批判

证据的法定形式,也称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指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法律规定的表现证据内容的各种形式。它的意义在于,界定了证据内容载体的具体形式,确定了证据规则的对象,规范了证据的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将物证和书证分开就是八种。《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与此大同小异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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