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畜禽养殖档案的建立

2011-02-11 00:46朱孝成浙江省义乌市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1年20期
关键词:兽医局台账养殖场

文│朱孝成(浙江省义乌市畜牧兽医局)

冯潮友(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办事处)

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建立养殖档案的具体内容,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档案的处罚措施。《畜牧法》实施5年来,对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各项措施,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显著作用,但笔者认为,浙江省义乌市在养殖场养殖档案建立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养殖档案的意义

畜禽养殖场档案是《畜牧法》强制执行的一项养殖行为。有效建立养殖档案能进一步规范对养殖场户监管,掌握畜禽存栏、出栏与死亡、分娩、配种、免疫、投入品、兽药使用等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总结分析养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养殖档案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现状。

(1)规范统一档案记录本。根据《畜牧法》要求,在征求有关养殖场户意见的情况下,制作了一套完整的养殖档案记录本,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刷,免费提供给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户,为养殖场户提供了一套规范的养殖记录材料。

(2)组织培训。针对档案中的各项记录内容,逐项进行讲解,及时解答记录人员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一些不合理的档案格式进行调整,力求科学、简洁和实用。

(3)双重监管。利用镇(街道)联村干部、协防员和畜牧兽医局防疫监管责任人,到场到点进行检查或指导,督促养殖档案的建立。

(4)多重挂钩。养殖场每年项目立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和星级评定等,紧紧结合养殖档案建立与否,成为养殖场养殖行为的组成部分。

(5)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宣传教育。

2.存在的问题。

(1)意识不强。少数养殖场户对建立档案不够重视,认为建立档案费工费时,没有用处,档案与养殖成效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存在应付心理,档案建立过于简单,甚至有些连记录本都找不到。

(2)内容欠缺,不切实际。养殖场户档案内容记得很多,但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引种记录不填检疫证号码,引进后不及时报检及检疫员不签名等;有暂不免疫原因注明,但是没有补免记录,从台账可以看出免疫密度就没有达到100%;注射疫苗没有注明批号和生产厂家;出现几种疫苗同一天免疫的记录,显然不符合实际操作;畜禽存、出栏数字记录随意。有的台账虽记录畜禽存栏数量减少,但没有注明减少原因,死亡的畜禽,没有注明其处理方法。如果按档案记录的死亡数,全场生猪的成活率在9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8%,显然与实际不符;强制免疫记录不全,如存栏生猪只免疫口蹄疫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没有免疫;禽类只免疫禽流感,法氏囊、新城疫等没有免疫;部分养殖场没有发病诊疗和用药记录等。

三、下一步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畜禽防疫台账和规模场养殖档案的重要意义,并作为养殖行为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来抓,列入业务部门对镇街的年度考核内容。

2.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相关养殖场户的宣传,想方设法使他们接受并付诸行动,持之以恒,确保质量。同时,对档案记录尚不清晰的养殖场户,安排时间进行培训,落实人员耐心指导,逐步提高养殖档案记录水平。

3.切实做好对照整改工作。针对防疫台账和规模场养殖档案中存在的问题,镇(街道)联村干部、协防员和畜牧兽医局防疫监管责任人,到场到点逐条认真加以整改,确保各项资料翔实和规范,成为养殖场户有价值的历史养殖资料,经得起各级领导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

4.加大动物卫生执法力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防疫台账和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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