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利,王升辉,卜小平,孟 刚,龚羽飞
(1.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100034;2.中国矿业联合会,北京 100044)
针对一些低勘查风险、低勘查程度的沉积型矿产或具层控型、斑岩型热液矿床探矿权的评估,采用成本途径方法不能较真实地反映其矿权价值,提出了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是针对地质勘查工作成都不足导致地质可靠性低带来的开发投资风险,并将这种风险半定量化来剔除因此带来的价值贬损。该指导意见中设计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针对的是我国北方地区分布广、稳定性较好的大的煤产区(尤其是晋、陕、蒙、新疆等主要产煤区)。
对于其他矿种、其他地区风险系数的确定怎么办。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其他地区、其他非煤矿种可按照地区和矿种的特点,确定适合特定地区和矿种的风险要素和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评估实践中这个问题不能不解决。确定采用矿种差异系数和地区差异系数进行调整,并对其进行合理赋值。
根据现有的资料,以《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为前提和基础,设定其他矿种、其他地区的风险系数。该套风险系数针对的是我国北方地区分布广、稳定性较好的大的煤产区,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这一地区的煤矿形成于我国大陆最稳定的华北地台区,正在地质历史演化过程中,一直属于地壳稳定区,因此晋、陕、蒙、新地区煤矿在构造上和煤层发育上比较稳定,在煤炭勘探类型划分上基本为Ⅰ类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