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孟山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都强调,要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并对灌排毛渠、提水泵站、机井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作出制度安排,即按照“政府主导、农户主体”原则、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为政策平台、采取民办公助形式进行。农户作为直接受益者和建设主体,应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积极响应。而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纽带,将受益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社,将是承接农田水利建设的有效载体。
由于水利设施成本较高,受益面积比较大,单个农户投资能力不足,而且同时存在多套水利设施会造成资源浪费,所以单个农户不宜独立承接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村集体组织逐步退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目前其资源动员能力不足。近年来国家大力培育农民用水户协会来组织建设和管理农田水利设施,根据水利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指导意见,水协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是经济实体,国家要求承接主体筹劳筹资相配套,而水协无能为力。水协实际上属于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的连接桥梁,是水管部门管理职能在农村的延伸。而且许多水协由行政命令推动建立,组织结构不尽健全,民主管理水平不高,其行政组织功能不如村级集体组织,而投入动力和能力又逊于农户;社会资本承接农田水利建设也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