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彤
(武警学院基础部,河北廊坊 065000)
美国警察使用枪支是警察强制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强制力分为非致命强制力和致命强制力两类,警察使用枪支作为最高形式的强制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是致命强制力的主要类型,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1.用枪原则。主要包括两项。(1)必要合理原则。该原则要求警察用枪对于实现拘捕、保护自身或他人免受人身攻击、肢体反抗、免受伤害及免于致死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如美国财政部、司法部的政策规定:执法人员只有在必要时,且只有合理地确信当事人将会对执法人员或他人造成紧迫威胁时才能使用致命强制力。“必要”是指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实现执法目的。“合理”不仅体现为用枪的限度和节制,还体现为警察对于用枪必要性的判断具有合理性,即合理确信用枪具有必要性。“合理确信”是“一种客观估计,它基于与现场的警察有着相似训练和经验的理性的警察面临同样事实和环境时将会做出的反应”[1]。警察做出合理判断的依据是警察执法时的情境,决定性因素是警察当时面临的暴力对抗的情境以及可能导致警察、第三人受到伤害的程度或死亡发生的可能性。“合理”指警察用枪“在当时情境中是合理的”,而非简单地从用枪结果上加以判断。(2)生命威胁原则。与枪支泛滥的国情相契合,美国法律注重对警察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赋予警察较大的用枪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