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其营
(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南阳473004)
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构建
余其营
(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南阳473004)
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实践表明,进行制度性建设特别是法律体系的建设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措施。要从预防性法律、惩治性法律和监督性法律等三个方面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重构,以遏制日益猖獗的腐败现象。
反腐败;法律体系;预算法;举报法;财产申报
腐败可以说是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避免不了的一个社会现象。它与国家的公共权力是共生共长的。对我国而言,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腐败现象呈现出迅猛的扩张势头。据透明国际的调查,2005年在全球158个被调查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排在亚洲第2位,全球第15位;中国台湾排在全球第32位;中国大陆则排在全球第78位。在2006年、2007年的清廉指数排行榜中,中国排名略有上升,但仍然靠后。透明国际的数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偏差,但就整体而言,确实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当前中国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反腐败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一)腐败的定义对腐败概念的准确界定是进行反腐败研究、制定有效的反腐败措施的基点和前提。关于什么是腐败,现在仍有较大的争议。基于反腐败的需要,我们所说的腐败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的现象、一种状态,更主要是一种行为——“腐败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国家组织对腐败的界定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职责偏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