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中原
鉴于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受历史条件限制,是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肯定“文化大革命”的指导思想下修订的,既背离1954年制订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又脱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的实际,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由叶剑英委员长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副委员长任副主任委员。在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作为修改宪法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这次宪法修改工作。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由胡乔木担任。新中国建立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胡乔木都是主要起草人之一。这时,胡乔木又担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为主任委员),让胡乔木具体负责这项重要工作,是很合适的人选。
1982年宪法的修改,经过了两年多时间。这部修改后的新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胡乔木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作出了重大贡献。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杨尚昆在回忆胡乔木的文章中特别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