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及其完善

2011-02-19 00:23:27樊长春陈丽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1期

樊长春,陈丽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及其完善

樊长春,陈丽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决定》的出台,打破了传统的司法鉴定模式,为高校司法鉴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新的生机与希望。与一般社会鉴定机构相比,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很多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从这一基点出发,围绕高校司法鉴定的作用、定位、不足和完善展开论述,以期实现高校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发挥主力军作用。

司法鉴定;高校司法鉴定;社会司法鉴定

近年来,有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讨论的声势日趋激烈,特别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把公众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关注推向了高潮。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迅速增长,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增速更是堪居各类鉴定机构之首。

高校司法鉴定带给了人们许多期待与惊喜。从1998年起,司法部开始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重新审核资质,并且着重发展依托高等院校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些机构的运行,司法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当事人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信任,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采信的占总数的90%以上[1]。

在我国司法鉴定面临诸多困境时,高校司法鉴定却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高校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和教学科研中的独特作用,是其他鉴定机构无法替代的,它确立了高校司法鉴定的优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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