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文继舫,蔡继峰,王新蕾
(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湖南长沙410032;2.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北京100045)
刍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中听证会制度的引入
王鹏1,文继舫1,蔡继峰1,王新蕾2
(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湖南长沙410032;2.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北京100045)
法医类司法鉴定行业逐渐将“听证会”的某些形式及内容借鉴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中,并习惯性将其称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开展程序尚处于摸索、完善阶段,开展形式主要有案件受理前和案件受理后两种。两者在程序设计方面均包括:告知医患双方本案的鉴定人、鉴定可能存在风险等事项;进一步核实鉴定材料、鉴定目的;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各自意见,鉴定人及专家对其诊疗过程的问询;鉴定人与医患双方分别沟通。委托方有必要参与听证,以便在材料或鉴定目的有争议时发挥作用。听证会中的双方陈述应注意若干事项。鉴定人在听证会过程中及其在书写鉴定报告时,不要盲目采信一方陈述,或完全依赖专家意见。
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听证会;听证会制度
听证制度起源于英美,其建立在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之上,是行政主体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时,听取相对人意见的程序[1]。听证制度的集中体现形式主要为听证会。听证会的基本内涵是“听取对方意见”,尤其是做出可能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必要的规范性程序设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