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远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这一体系中,商法居于何种位置,是否应该重新总结和认识商法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功能和地位,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开始于意大利并传播到欧洲其他地方的文艺复兴运动,其主流思想通常被称为“人文主义”。人文主义一般被用来指代一种建立在人类高贵品性基础上的伦理,坚持人是世界中心的主张。追根朔源,我们可以发现,真正意义上的商法是在文艺复兴时期才孕育并发展起来,这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不是偶然的巧合,正是人文主义的价值观念自文艺复兴之后开始深入人心,在当时的欧洲,精神领域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例如,法的原因由神过渡到人,社会契约论得到张扬,它意图取代神授说的法律和国家的起源论;理性主义开始勃兴,在商法领域,人由此被设想成理性的存在和载体,商法的主体制度也开始被反思与重构。而现代商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树立和彰显,更加强烈地冲击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陈旧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历史地分析,如果说农业社会主要是争夺土地、占领地盘,工业经济时代初期,主要是争夺自然资源,划分势力范围,抢占殖民地,那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期间,则主要是抢夺创新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