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伟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建国以来,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一直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但由于历史所形成的原因,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使农村和农民的平等权长期得不到有效的重视,使当前中国已有的农村变革,始终欠缺围绕提高农民权利话语的改革,从而在长期的发展中演变成一系列阻碍农村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而农民权利的缺失则进一步强化了制约农村发展的种种的制度性因素。因此,新农村的建设决非是仅仅在于增加财政投入和从农村内部挖潜,而是首先应从国家权力与农民权利的关系界分入手,并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和法律保障,使这种关系达到和谐、平衡、互动的理想状态,从而使农村及农民逐渐形成自我创生和自我发展的良性之路。
笔者认为,要实现党和国家所提出的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就必须在党中央城乡统筹的理念指引下,以切实尊重农民平等权保障的宪法精神为核心,要围绕着提高、尊重农民权利中心而展开相应的制度创新。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在农村建设真正的小康社会,农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
自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新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使共和国的领导者们提出了优先发展城市的工业化战略。因此,为了实现从农业提取积累用于工业建设,实现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控制,国家权力通过一次次规划的社会运动而渗透到乡村社会的底层,至此,农村社会的建设和农民生产及生活的安排,完全依赖于自上而上的命令或指令而无任何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