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赵小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主权具有对外的独立性和对内的最高性,是反民族分裂的核心问题。宪法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和体现,各国反民族分裂首先通过宪法明确国家的主权与统一,如俄罗斯制定新宪法取消双重国家主权原则;加拿大修改宪法收回立宪权;中亚五国通过宪法明确国家的非宗教性质及对各类宗教活动和势力的管理规定。
1.俄罗斯取消双重国家主权原则。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国内局势动荡不安,境内各共和国以民族自决为理论基础强化了独立倾向。从1990年7月11日起,大部分的自治共和国都发表了国家主权宣言。以鞑靼斯坦共和国的主权宣言为例,就明确规定取消自治,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并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与此同时,前苏联及俄罗斯联邦本身则因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不得不采取了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各共和国“主权化”的法律措施。如,1990年戈尔巴乔夫推动签订的前苏联“联邦条约”,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俄罗斯境内自治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的平等地位。1992年3月31日,俄罗斯联邦与境内各共和国签署的“联邦条约”,则完全承认了中央与各组成部分间的平等地位,将各共和国定位为主权国家,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中共和国是俄罗斯联邦组成中的主权国家”。1992年修改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没有明确各共和国的法律地位,只规定“俄罗斯联邦是主权国家,在自己的领土上独立行使一切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