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娟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在任何国家,服刑人员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同时,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时间与空间上的障碍。在服刑人员享有的各种权利中,诉诸司法之权利是重要的一种。诉诸司法之权利,也称获得法院公正审判权,简称起诉权,是服刑人员向法院提出权利诉求的资格和能力。在法治与宪政制度发达的美国,基于对服刑人员诉诸司法之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判例,将这一权利确认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于处在法治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美国的实践与经验值得关注和研究。本文拟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宪法判例为对象,梳理和评价服刑人员诉诸司法之权利领域案例法的发展进程,探讨通过宪法判例实现对服刑人员诉诸司法之权利的宪法保护的宪政机制及其机理。
在1941年的赫尔案中,[1]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密歇根州的一项监狱规章,该规章要求服刑人员向监狱官员上交他们所有的法律诉状,只要监狱当局认为,服刑人员的诉讼是无法律或事实依据的、不准确的、或者语句不通的,他们就可以拒绝将这些诉状寄往法院。墨菲大法官(Justice Murphy)传达的联邦最高法院意见指出,密歇根州的这一程序等于否定了服刑人员诉诸司法的权利。“一张寄往联邦法院的诉状,内容写得是否合适、其主张必须包含的内容是法院独立决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