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严重危害行为的刑法司法浅析

2011-02-19 00:01:27张前进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中国科技信息 2011年4期

张前进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少数民族严重危害行为的刑法司法浅析

张前进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现行刑法与刑事司法活动为少数民族严重危害行为处理提供了条件,然而,从刑事司法实务的现状来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使司法员对少数民族严重危害行为与现行刑事规范不一致,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应修正其消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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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有其独有的民族风俗习惯。此民族风俗习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民族风俗习惯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且,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来,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因素。民族风俗习惯影响到刑法的适用。

目前,对因少数民族地区因民族风俗习惯而存在不能完全适用刑法的问题,多数人不持异议。但是,如何正确理解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刑事政策,却存在有不同的认识。对此争论首要的依据是刑法。

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严重是犯罪实质,法律规定是犯罪的形式。由于各种原因,现行刑法有不完善的地方,对于有些情节严重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不意味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具体对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可罚性的判断,可由地方刑事司法人员根据自身的文化修养与文化背景判断。就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而言,就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先进文化的调和状态下来适用刑法的规定,从而对特定判断对象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作出较为准确的结论,对于少数民族严重危害行为在定罪处罚超出刑法明文规定外定罪处罚或免定罪处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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