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宏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田——蓬莱19-3海上油气田B平台和C平台先后发生溢油事故,亦向中国法律掀起波澜。面对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探讨中国现行立法能否有效应对及未来立法的进路,尤为必要。
毋庸讳言,面对网络舆情密切关注的渤海溢油事故,中国法律并非“有准备的头脑”。现行法规定不仅导致海洋行政处罚不给力,也使得万众瞩目的生态损害索赔注定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斗”。或将启动的司法程序,只能奉中国现行法为圭臬;而中国现行法能否给责任者以“颜色”、给法院判决以“强心剂”,答案不是在空中飘荡,而是定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0条至第54条、第85条、第90条、第9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65条至第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338条所作的修正等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章“法律责任”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点内容之一,由该法修订前的4条增加为修订后的22条,主要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究竟采取哪些法律责任形式,应根据法律调整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