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沂,凌 欣
(1.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北京 100860;2.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222)
海洋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海洋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海洋水体环境、海洋上方的大气环境和海底环境,以及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环境等。[1]除了为人类提供食品、提供初级生产和次级生产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资源等传统的重要作用外,海洋在全球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中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2]人类行为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时,将会损及海洋的气体调节功能、营养循环功能、干扰调节功能和生物控制功能等,对海洋生态价值造成严重损害。生态损害进入法律调整领域①美国1980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CERCLA)将自然资源等环境要素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欧洲委员会通过《关于补救环境损害的绿皮书》《欧盟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及至2004年3月10日通过《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逐渐明确了“环境损害”的涵义,构建了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因为人类认识到了生态损害的严重后果,这种影响已远远超出特定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损失,它直接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参与者,生命的安全与繁荣离不开生态系统的基本支持。
海洋生态系统是海洋生物生存条件、海洋生物及其群体与周围海洋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组成的一个系统,是在海洋空间范围内,海洋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海洋生命与周围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自然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