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学立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2)
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需要将笔墨落着于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发轫于前者,可以确定民法基本原则之何以由来——是什么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是什么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构成以及数量;落笔于后者,可以检视民事法律规范之何以体现以及我国民事立法在何种程度上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类型、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立法质量的检讨等。此外,作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我们尚需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进行研究,以探讨诸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面对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我们必须正视并回答如下问题:未来中国民法典应当确立哪些民法基本原则?决定这些民法基本原则的民法理念是什么?民事法律规范如何体现和贯彻这些民法基本原则。简言之,即民法基本原则何以由来、何以由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如何。
1.民法的单一理念观
第一,民法理念的正义观。这一观点认为,民法本身就当然蕴含着正义,当然贯穿着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这种追求,我们叫做民法的理念。就是说,追求社会正义,实现社会正义是民法的理念。[1]P235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从逻辑上讲,我们无法从“民法本身蕴含着正义”,就足以推演出“正义是民法的理念”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