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风险
——关于特定社会风险的法社会学忧思与展开

2011-02-19 00:48:36刘炳君
政法论丛 2011年6期

刘炳君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所谓风险,是指造成一定危险的可能性,是介乎于安全和崩塌之间的一种可逆的中间状态。社会风险,泛指源自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因素会引发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全的可能性。然而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社会风险就转变成了社会危机,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甚至能呈现出复杂凶险的综合社会图景。

近几年来,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基于内生性、人为性、制度性等因素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正在显性化,有的诱因于一般社会问题最终却引发了颠覆性的政治地震。比如,一个时期以来,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北非和中东地区相关国家先后因社会问题所引发的政治巨震,以及近期英国伦敦等城市突然爆发的重大骚乱事件,均系社会风险的现实化反应的典型。

本文将社会风险的话语意境和社会背景定位于现阶段发展中的中国。诚然,我国社会总体运行态势平稳健康,但同时存在着诸多显性和隐性的社会风险,而且有积聚和叠加之势。有的是历史性的,有的则是再生的,呈现出一种混合交错的状态。这些风险是当代中国应当认真对待的社会风险,而且亟须通过睿智的政治智慧和长效的法治化良法善治予以有效地化解。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社会抑或政治问题。

从理论上讲,社会风险一般源自于自然界和社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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