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耘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民法上的权利是以抽象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抽象的权利如果要具体到个人身上,就需要实现的途径。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权利与我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同一个概念。[1]P134从抽象权利(应得利益)到具体权利(既得利益)的过程就是权利实现的全过程。权利的目的不仅是消极的不可侵犯性,也不能为实现该不可侵犯的消极目的而减少或降低其他人或社会的幸福总量,而应是对于其积极意义的强调。个人只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真正维护其权利。[2]P213在民法上,权利实现是权利保护的上位概念,权利的保护侧重于权利将要或已经受到侵害时采取何种手段进行救济。而权利的实现则是指能够促使权利主体取得实际利益的所有方式的集合,这些方式不仅来自于法律制度的直接提供,也包括权利主体自创但符合法律正当性要求的自助措施。在权利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是(社会)自我保护。[3]P161一是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此不得干涉,至多可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是只有当个人行为危及他人利益时,个人应接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4]P77社会只有在此时才对个人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