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宏志
(延安大学21世纪新逻辑研究院,陕西延安716000)
从逻辑观点看,法律理论中的老生常谈——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是不同层次的论证(子论证)和主论证的关系结构分析及其有效性评估的问题。子论证的支持力决定主论证前提的可接受性,进而影响主论证的有效性。一旦涉及到其子论证的分析和评估,人们就法律大前提内涵的解释出现歧见,并分别提出法律解释的论证时,所谓法律三段论就变得复杂了。某一法律解释被采纳,是因为支持该解释的论证更有力、更合理。不过,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支持法律解释的论证并不是演绎论证,也不是科学归纳意义上的归纳论证,而是一种合情(似真)论证。因此,所确定的法条的意思(将在法律大前提中使用)不具必然性,或者说并没有达到百分之百“真”。这样一来,法律大前提就难以满足演绎三段论要求的“真”要件。事实小前提也是同样情况。从证明标准来看,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需要绝对确定(确信度100%)这一要求,最高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即确信度95%。[1]P83这就是说,任何法律诉讼论证的力量都无需达到(实际上也达不到)对事实的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之所以如此,一个原因是证据证明所用的论证也不是演绎推理,只是合情论证,如回溯论证、权威论证、证人证言论证等。而标准有效三段论的前提必须是假定绝对确定的“真”,即达到100%的确信度,否则三段论的逻辑形式不再具有“保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