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高袁
(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2.西南大学育才学院,重庆400715)
法律解释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从西方的历史看,早在古希腊时,这种学问就非常发达了。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等作品中就曾对这种学问进行过专门的探讨与总结。到了中世纪,法律解释方法及理论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其两个重要的源头分别是《圣经》诠释学与法律诠释学。如此看来,解释方法的发展是与两个东西直接关联的:一是经典,另一是法典及其应用。不惟西方如此,这一原理同样适合于中国古代(印度以及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亦是如此)。从诠释学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先哲们在这方面的创见与西方相比一点也不逊色。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者们发展出的“经学方法”可与西方的《圣经》诠释学相媲美,中国古代的法吏们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方法(这些方法后来成为人们研究“律学”的重要方法,并因之成为了“律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与西方注释法学派创立的学问相比肩。
如果从时间上看,我们发现,解释学方法(尤其是法律解释)在中国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秦代(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官员们就开始大量地使用那些后来为人们熟悉的法律方法了。当然,它只是法律解释的初期形态,而非其完善时期的形态。由于法律是一种一般且抽象的规定(虽然抽象的程度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差异),因此,将之应用于具体的实践时,首先就需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