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晓光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从公司资本为信到公司资产为信,乃至公司的“信用束”都是经过公司高管以及审计师之手而通过信息向公司债权人传递着。可见,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与质量,是降低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成本的关键所在,也是提高公司及资本市场效率的根本要素。本文通过对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实效性功能的深度解析,探讨责任与信息披露之间关系的重新厘定与分析,提出在完善公司高管、审计师责任层面出发以提升信息传递的质量,最终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极速发展,“历史已经迈进了21世纪的大门,金融作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核心,也通过越来越多的方式展现着其独有的魅力”。[1]P264在此背景之下,中国不免对自身的金融体系风险担忧。当下中国金融体系中存在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违规、违纪进行经营带来的风险;国有企业债务导致银行呆账增加的风险;金融机构内部制度与管理不严,缺乏必要防范而导致的金融犯罪等。”①可见,金融风险波及面甚广,历经金融风暴席卷后的存活者无不认同,债权人利益受损最深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实际上,资本市场内,债权人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付出了极大的成本:借贷前期对债务公司调查、借贷中期获取并监督债务公司的财务状态、借贷后期关注如何索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