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莉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近年来,由于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主张对其予以规范已成为国内法学界多数学者的共识。而且,许多学者已就非婚同居带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但应该指出,相关文献大都忽略了非婚同居中女性特殊的健康问题。广义的非婚同居多种多样。根据同居者的目的、地域、年龄等因素的不同,非婚同居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比如,有农村青年按照习俗办理了喜事,但因没有达到结婚年龄,未正式登记的同居;有符合结婚条件但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青年男女;有丧偶的老年人及部分离婚人士,为了回避因再婚引发的财产分割及继承纠纷而进行同居生活的等。不同类型的同居产生的问题并不相同,笔者主要关注女性的健康问题,故本文所称的非婚同居只是一般意义上狭义的非婚同居。
一般而言,对于选择同居的女性来说,影响其健康的最大诱因主要是怀孕。虽然现代医学的避孕技术使性行为与怀孕发生了分离,但同居中仍存在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可能。因为同居者大多没有生育的计划,所以同居中的女方一旦怀孕,往往被迫堕胎或生育,使女方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压力与损伤,这是同居中的女性无法逃避的。
实际的调查统计也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在同居过程中曾意外怀孕,一旦怀孕,她们中多数会自主进行人工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