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虹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缓刑制度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正改进了我国的缓刑制度,首次将社区矫正引入缓刑之中。实际上,在我国古代的刑事法中,就有类似的制度设计。它们与今天的制度或许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但我们仍旧可以从这些制度中汲取营养,这些制度可以称为我国刑法的传统之维。笔者认为,在这些制度中,保辜制度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历史上,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长期以来,它被看作是古代处理伤害案件的一种特殊制度。[1]226其实,保辜制度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其价值意义远远不止于伤害案件处理技术的具象层面,其所代表的精神和价值能够为整个刑事法制的建设提供借鉴。而笔者认为,保辜制度对于缓刑制度的发展也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其精神能够与今天缓刑改进的总趋向相契合。我们对于保辜制度进行深入的挖掘,能够为缓刑制度的改进提供建设性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对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进行了修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将社区矫正取代原来的公安机关考察,从而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实际上,社区矫正的办法,正是古代保辜制度的内涵之一,亦即通过犯罪行为人自身的积极作为,将功补过,造福被侵害者,从而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降低,同时实现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