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春燕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800)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有一个重要的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施,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尽管在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上,时间条件似乎是十分清楚的,但在社会现实当中对于该时间的之界定的认识和判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困难。正如奥古斯丁关于时间概念的一段名言表达了同样的窘境: “什么是时间?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要我向询问者解释,我便不知道。”[1]
2008年1月1日,在广州有3名男子蹿上大巴持有自制的土枪实施抢劫,在乘客的抵抗下两名男子从窗户上跳了下去,剩下一名男子自己强行挤开车门想下车时,大巴司机为了堵截嫌疑人而关闭车门,被夹在了车门口的该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车门夹死。[2]司机用车门夹住正在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观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司机是正当防卫,甚至有人在网上征询意见,得到的反馈是90%以上的人赞同司机的行为;[3]二是认为车门有一定的空隙,不可能夹死人,匪徒之死不仅司机无法预见,就连匪徒自己也无法预见,匪徒之死纯属意外事件;三是认为司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